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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2年度杭州市法学会课题研究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3-13 来源:杭州市法学会 浏览量:121


市法学会各专业研究会、团体会员、学术委员、会员和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扩大会议和中央、省、市政法工作会议精神,研究探索杭州市法治建设进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推进杭州市法学研究水平,现就做好2012年度杭州市法学会课题研究工作的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扩大会议和中央、省、市政法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法治建设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和杭州市委的中心工作,提升杭州市法学研究水平,推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能力。
    二、课题研究重点
    经征求市法学会副秘书长、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意见和建议,结合我市实际,确定研究重点主要围绕法治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及社会和谐稳定两方面展开,具体详见《2012年度杭州市法学会课题立项参考选题》。法学法律工作者可根据各自的研究方向和业务实际,参照《2012年度杭州市法学会课题立项参考选题》选定申报相关课题。
    三、课题研究方式
    1、申报立项和批准确定。申报人认真填写《2012年度杭州市法学会法学研究课题申报表》(请直接到杭州市法学会网站查询并下载,网址为:
http://www.hzsfxh.com)一式二份,于2012年4月15日前报送市法学会。市法学会按照公开、公正、择优原则确定立项研究课题。经批准立项的研究课题,市法学会按照《法学研究课题经费使用管理规定》拨付一定的课题研究经费。
    2、组织实施。课题主持人于6月底前向市法学会报不少于2000字的课题研究基本观点与思路,11月15日前结题,形成研究成果并送市法学会。
    3、总结评比。市法学会将组织专家学者对研究成果进行评审,适时举办课题研究成果交流会,并集结编印成册。对于有较高价值的研究成果,将视情有选择地以信息、专报的形式上报上级机关和领导参阅。
    四、课题研究工作要求
    1、申报人申报的课题研究项目不得与申报者承担过或正在承担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或中央部委(省)级人文社科研究项目的研究内容相同或相近。
    2、各课题主持人要认真组织实施课题研究,在规定时间完成研究任务并结题。课题研究成果类型为法学研究报告或论文,须有基本观点和实质性内容,符合学术规范,体现创新。
    3、由本会资助的研究成果发表、出版或向有关领导、决策机关呈报时,必须在显著位置标注“2012年度杭州市法学会研究课题”字样。

附:《2012年度杭州市法学会课题立项参考选题》

杭州市法学会

2012年3月9日


附件:

2012年度杭州市法学会课题立项参考选题

一、法治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方面
    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历史沿革、发展过程、内涵、外延及对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意义和影响
    2、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优越性、适应性及与西方法治领域观念的异同
    3、法治文化建设的整体规划设计
    4、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法律与制度保障问题研究
    5、商务欺诈与消费者权益保护
    6、见义勇为行为的法制保障问题研究
    7、政务诚信与政府(司法)公信力问题研究
    二、社会和谐稳定方面
    1、宪法实施三十年过程中的成绩、经验、问题及强化宪法实施、维护宪法权威方面的问题研究
    2、现行宪法的实务价值及宪政的初步建立
    3、从现行宪法几次修正案看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立
    4、城市发展过程中宪法对私权的保护与公权的制约
    5、社会管理创新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6、就业、教育、收入分配上公平问题的法律探讨与保障
    7、网络侵权与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权的保护
    8、规范网络环境与政府应对突发性网络舆论事件能力的提高
    9、文化产业在网络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
    10、食品安全与监管体制完善
    11、医疗体制改革及监管体制完善中的法律问题
    12、稳定物价与治理市场炒作
    13、流动人口管理中如何建立区别对待的服务体系,如何在立法中予以合理体现
    14、房地产纠纷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15、校园管理与校园安全保障
    16、由“钉子户”看文明执法与公民理性维权
    17、中、小、微企业涉诉时的能动司法问题
    18、欠薪的法律诉讼问题
    19、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司法问题
    20、现有“调解”机制的价值与优化
    21、“大调解”长效机制的建立、发展与保障
    22、调解机制在征地拆迁问题上的法律应用
    23、杭州社会治理的“六和塔”组织模式的法律问题研究(六和:“和事佬”为代表的民间调解组织的“调和”;人民调解组织的“维和”,例如“律师进社区”;综治中心的“导和”;司法部门的“促和”;专业和行业性的“协和”组织,如信访、物业纠纷调委会和交通事故纠纷调委会等;党政联席主办的“终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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