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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推进网络舆情危机管理的路径思考

发布时间:2012-02-02 来源: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翁钢粮 林沛 邓兴广 浏览量:535

    提要:近年来法院工作日益成为网络舆论关注的焦点,司法审判面临严峻舆情危机的挑战,寻求司法审判与网络舆情的和谐互动,推进公正司法、实现理性监督,是当前人民法院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公众熟知并密切关注的杭州“5.7”交通肇事案的个案研究表明,司法审判与网络舆情二者之间具有实现和谐互动的内在基础。要实现司法审判与网络舆情和谐互动,法院必须把握好三大基本原则:坚持正面及时回应,坚守司法底线,注重方式方法创新。构筑司法审判与网络舆情和谐互动关系,具体机制和举措包括网络舆情信息监测研判机制、舆情应对联动机制、网络舆论监督的规范化建设等以及实现对司法舆情的程序性回应与吸纳、加强网络舆论监督规范化建设。
    关键词:司法审判  网络舆情  民意  互动

    近年来法院工作日益成为网络舆论关注的焦点,涉法网络舆情呈爆发之势,司法审判面临舆情危机的严峻挑战。寻求司法审判与网络舆情的和谐互动,推进公正司法、实现理性监督,是当前人民法院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也是人民法院参入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的重要切入点。杭州“5.7”交通肇事案①已过去两年多了,但其中的一些司法舆情应对和管理经验仍然值得我们深入总结和汲取。该案的舆情危机管理经验表明,面对舆情压力,②法院要以公开和坦诚赢得公众信任,要正确处理好依法办案与尊重舆情民意的关系,而不能被部分偏激舆论所左右,失去司法的理性。⑥
    一、舆情焦点:网络舆论关注司法审判的思路
    涉法网络舆情事件的发生尽管存在较大的偶然性和随机性,但总体上也有一定的思路可循:
    1.当事人身份较为特殊。当案件涉及国家官员、社会名人或者富人群体等,由于当事人“身份”特别,自然容易引起媒体和公众的关注。如杭州“5.7”交通肇事案,肇事司机被网友冠以“狂妄冷漠的富二代”,由于被贴上了这种身份标签,于是引起网民广泛关注,直至触发网络舆情。还有,“邓玉娇案”中被害人(死者)被冠以“胡作非为的恶吏”,也莫不如此,等等。
    2.案件具有典型性、敏感性。进入司法领域的案件每天有成千上万,但绝大部分属于那种“常规”案件,引起不了网友多少兴趣,能激起网友“兴奋点”的大多是那些新颖、奇特、首发或者具有一定敏感性或是认为与生活情理有冲突的案件。典型的如广州“许霆案”。再如湖州南浔“临时性强奸案”,法院判决书把“临时性的即意犯罪”作为量刑的减轻依据,本来“临时起意”如同激情犯罪、偶发犯罪等一样,是具有刑罚学意义的概念,表明罪犯主观恶性可能相对较小,对审判量刑有一定参考意义。由于被一些缺乏法律专业知识的网民误解成“临时性”强奸,结果导致网上热炒。④
    3.司法领域发生的负面个案。司法审判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备受社会公众关注和期待。司法审判领域发生的某些负面现象,如法官作风不端、行为不检点,甚至贪赃徇私、枉法办案等,尽管是极少数和极个别现象,然而一旦曝光,很容易在网络蔓延开来,引发广大网民的声讨和热议,甚至以偏概全地对整个司法提出质疑。⑤
    二、问题透视:舆情危机管理的实践缺陷
    网络舆论参与司法活动可谓利弊兼备。由于网络舆论的介入,法院的一举一动都被无情地放在网络放大器下,这无疑有助于促进法官加强廉洁自律和勤勉公正司法。但如果网络舆论对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进行片面炒作和导向性报道,将会使案情人为复杂化,造成当事人工作难做,案件处理难度加大。而且,汹涌而来的涉案舆情无形中会给法官办案带来沉重的心理负担和思想压力,影响法官独立地根据事实和法律对案件作出正确裁判。特别是当前一些网络媒体热衷炒作负面司法个案和司法官员腐败丑闻,对司法公信力带来极大挑战。某种程度上由于惧怕这种影响,加之网络舆情对很多法院而言仍为新生事物,舆情危机管理的经验不足,实践中出现了一定失误和问题,突出表现在:
    一是认识不足,回应不力。一些法院要么对网络舆情不关心,不重视,采取敷衍了事态度,结果问题由小变大,事态发展扩大;要么存在胆怯心理,担心万一讲错了怎么办,抱着“封”“捂”的侥幸心理,结果欲盖弥彰,舆情危机升级恶化,工作陷入极度被动。
    二是研判不准,措施老套。一些法院由于缺乏对网络时代信息传播特点的正确认识和对网络信息复杂态势的预判评估,没有形成网络舆情危机常态化管理机制,面对汹涌的舆情浪潮,一些法院依然停留在过去的经验和做法上,没有学会利用现代信息传播平台与广大网民打交道,管理应对措施陈旧单一。
    三是孤军应对,忽视协作。面对互联网上海量的舆情信息甚至一些网络推手有预谋的炒作,⑥一些当事法院不注意联合相关部门协同应对,也不注意借助主流媒体和传统媒体的声音进行引导,而是孤军作战,难以形成联动效应和应对合力,网络推动形成的舆论强势与司法主体孤军应对的弱势形成鲜明对比。
    四是进退无据,应景裁判。理性的舆论监督有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然而网络舆论往往存在非理性因素,在网络舆论狂热造势而网民观点又呈一边倒的情势下,法官要想做到不受干扰的独立办案谈何容易!“众愿难违”之下,判决往往会自觉不自觉地迎合“主流意见”,司法审判无形中遭受舆情意见的裹胁。⑦
    三、机理解析:司法审判与网络舆情的和谐互动
    网络为民众关注司法创造了现实平台。尽管网络舆论对司法独立审判天然具有侵犯性,某种意义上二者甚至是相互排斥的,但从根本上来说,二者的价值目标具有一致性,都在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二者均是推动社会公平正义实现的必要因素和有效手段。“作为共同维系社会治理的两个基本要素,司法和传媒的关系不应是对抗,而是协调和衡平,两者的相对独立只能服务于社会公正的最终需要。”⑧司法的使命在于保障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也正反映了网络舆情所涵蕴的主流民意。网络舆情对司法审判的关注,体现了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关切,包含着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追求。如果说司法审判是让公平正义得以实现的途径,网络舆情对司法审判的公开报道和舆论监督,则是对公平正义的一种表达和彰显,并有利于最大限度实现公平正义。实践表明,网络舆情对司法个案法律适用的质疑与追问,往往能对良法的催生起到催化作用,⑨由此推动法治的进步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网络舆情对司法审判具有衡平协调的内在功能。依法裁判固然是司法的首要原则,但法律条文与案件事实并不就是严密对号入座的,往往需要法官运用利益衡量作出价值抉择,“即根据社会对相关问题所持主流意见,对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进行有效的权衡。”⑩这一过程当中,司法审判需要合理吸纳包括网络舆情在内的社情民意,以保证裁判结果具有更强的社会可接受性。“民意是司法判决获得正当性的社会心理基础。”⑾网络舆情尽管在很多场合表现出非理性,但其所展现的公众道德观和朴素正义感,往往蕴涵和彰显着社会通行的正义观和价值观。“在任何社会司法公正都要反映民意,因为在绝大多数案件中,公众对是与非、善与恶都存在着一些基本的判断,如果司法的裁判与公意完全背离,则很难说是完全公正的。”⑿司法裁判只有得到了民众的感情认同,才能赢得最为广泛的群众基础和道义支持。尊重和借鉴网络民意,还有助于防止和矫正司法的高度职业化所带来的偏差,增进司法民主,防止裁判脱离实际。借助网络舆情,可使职业法官以普通民众的生活经验和逻辑方式明察事理,以社会情理补充法律规范形式合理性的不足,进而在法律程序内实现合法性与合理性、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网络舆情还是“送上门的调研”,把网络舆情所反映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转化为改进司法作风、推动法院工作发展的举措,能够形成促进司法审判质量不断提升的持续性动力。
    司法审判的合理运行有赖于包括网络舆情在内的恰当监督。网络的迅速发展,为民意进入司法和民众参与司法提供了新的途径。网络舆情因为公开报道和公众评说而天然具有制约司法审判不公不廉的功能和作用,对司法审判无形中构成一种司法体制外部的监督力量。恰当的舆情监督,有助于促使法官理性地去思考和裁判案件,制约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防止司法恣意和专横,促进司法审判的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舆情监督的积极作用还体现为防范和排除权力、人情等因素对司法的干预,净化司法环境。另外,网络舆情不仅是外部监督,也是“让公众了解司法审判活动的过程和法律效果,增加公众对法院的信任,建构司法权威的保障力量。”⒀司法的公信和权威是靠公开来彰显和支撑的,而舆情监督所做的恰恰是把事实公之于众,为实现公众知情权服务。司法审判通过能动地运用舆情监督,能够及时发现自身工作存在的不足,并通过不断规范司法行为,加大司法公开力度,争取社会公众的理解和信任。
    网络舆情需要司法审判的理性引领。网络舆情往往具有非理性的成分,面对良莠不齐的网络意见,需要司法的理性来疏导和引领。司法对舆情民意的引领,是通过其自身的行为过程和行为结果来实现的。一方面,民主、公开、公正的司法审判过程和结果,本身能够获得大多数民众的尊重和认同,树立司法的公信力。司法裁判者通过对法律规则的正确适用、裁判文书的透彻说理,依法主动回应和满足舆情民意,可以最大限度赢得民众的信任与支持,增强司法审判的可接受性和公信度。另一方面,在舆情民意没有适应法律精神适时变化的情况下,司法裁判者要充分发挥自己的政治智慧和法律智慧,通过司法裁判塑造新的民意,以严谨专业权威的释法和论证,积极引领舆情民意走向法治和理性的轨道。
    四、机制衡平:网络舆情危机管理的路径思考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深入,司法公正越来越受社会关注,网络舆情介入司法审判不可避免,关键是构筑司法审判与舆情监督之间的平衡机制,形成二者的良性互动关系。
    (一)网络舆情危机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要坚持正面及时回应。面对网上负面舆情信息,法院不能闭关自守,自动放弃话语权,自毁形象,也不能患“恐网症”,避实就虚,敷衍塞责。在当今信息高速传播的网络时代,任何躲藏和隐瞒几乎是徒劳的。越是闪烁其词,越会让人产生合理怀疑。要敢于直面舆情拷问,坦诚面对网民质疑,坚定冷静地给予正面回应,要实事求是,以端正的态度接受社会监督,赢得理解和信任。舆情危机之下,司法机关要冷静更要解惑。司法要赢得民众与舆论的认同,根本的一点就是要在详细的事实支撑之上进行权威的法律释明,作出令人信服的法律解答。已掌握事实的,要公布真相,暂时不掌握的,可以表明法院的态度和正在依法采取的措施。力争通过坦诚而彻底的司法信息公开,主动向社会传递司法的公正与透明,进而寻求民众对司法的可接受性。除了坚持正面回应,还要争取在第一时间,尽早给予回应。“在传播学上有一个规律,任何声音当第一时间占据了人的脑海后,想再用新的声音去覆盖就变得非常困难。”⒁司法必须主动抢占舆论先机,在最短的时间内让公众了解事情的真相,打消他们的猜测和疑虑,尽量不给虚假信息传播泛滥留下空间和时间,避免形成舆论热点,造成小事拖大、大事拖“炸”。当然,对舆情信息的回应,把握好“度”至关重要,对有些舆情信息,特别是那些涉案当事人个人上网发泄不满、捕风捉影抹黑法官的“垃圾信息”,可以不去理会,但要注意留意其动向,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要依法查处。要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对于案件处理确实有错误的,应通过二审程序或依法启动再审程序予以纠正;对于法官确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根据情节作出相应处理并向外界说明处理结果。⒂对舆情危机要举一反三,认真查摆问题隐患,采取措施进行针对性整改,防止再次发生类似危机。
    二要坚守司法底线。 司法审判需要充分考虑和合理吸纳舆情民意,但这决不意味着可以脱离法律的底线去曲意迎合舆情民意,以“舆论审判”去代替法院审判。⒃尊重和满足舆情民意,离不开一个重要的基础和前提,就是严格适用法律。网络民意具有非理性成分,少数别有用心者甚至借民意之名暗行自己的偏私。对此,法官必须审慎甄别判断,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理性排除不良的舆情干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案件作出公正裁断。“越是媒体关注,办案越要保持理性,要坚决公正处理,绝对不能以个人的意志和感情来代替法律。”⒄对法官来说,依法审判必须坚守,对待个案中的舆情民意,必须以符合法律规定为底线,严格在法律的疆界范围内满足民意,而绝不能突破法律底线“法外开恩”,以个人意志和感情来代替法律规定。法律本身就是人民意志的体现,蕴涵着民众情感。严格执行根植于民意的法律,并接受民众对司法是否公正的监督,才是司法尊重民意的最好体现。
    三要注重方式方法创新。司法越贴近民众,民众就越信任司法。构建司法审判与网络舆情的和谐关系,需要司法与网络民意沟通互动,有效消除民众对司法公正的疑虑和揣测。针对互联网飞速发展、网民数量急剧增多的实际,司法自身应当转变观念,不断丰富和创新网络民意沟通的方式方法,准确把握网络舆情规律,以网络的方法去应对网络舆情,借助网络的力量去化解舆情危机。当前,一些法院积极探索利用网络平台,开辟法院门户网站,开通网上“民意沟通”邮箱,开展院庭领导、资深法官与网友在线交流等等,以网民乐于和易于接受的方式加强民意沟通,回应社会关切,在社会上引起很好反响。一些法院充分利用现代网络媒体推进“电子司法”的发展,开展网络视频庭审直播,加快推行裁判文书上网,实行执行案件信息网上公开等,打造“看得见”的司法,消解因司法的神秘感而招致的无端揣测,实现民众可接受的司法正义。对于这些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民意沟通方式方法,应当以制度的形式肯定下来,加以发展光大。
    (二)相关管理机制的构建和运用
    1.网络舆情信息监测研判机制。了解和掌握舆情信息,是做好舆情危机管理的前提和基础。为此,法院需要建立健全涉法网络舆情信息的收集、调查、分析和研判机制,通过设立网络阅评员、编制舆情参考、网摘时评等方式,对舆情动态开展实时监测和分析,⒅主动从网络舆论中发现苗头和倾向,从而做到从容应对、正确处理。网络阅评员要加强每日网络信息浏览,注意将主流门户网站及全国和本地区有较大影响的论坛作为浏览重点,在第一时间关注是否有涉及本院及相关法院的负面报道。对检索出的负面报道及时向院领导呈报,以便领导决策,掌握工作主动权。要建立覆盖全省三级法院、信息畅通的舆情信息监测网络,实现资源共享和联动应对。要制定涉法舆情突发事件处置预案,一旦相关舆情突发成舆论热点,能够迅速评估确定舆情危机等级,并启动与之相对的应对机制。
    2.联动协作机制。对于网上出现的重大司法舆情动向,相关法院应及时向上级法院和地方党委政府部门进行呈报和反馈,积极主动争取支持,以便正确有力地处理舆情危机。要建立健全法院与公安、检察机关及其他相关国家机关的联动机制,在舆情关注的司法个案进入审判程序之前,法院即应提前开始对舆情信息进行监测研判,做好应对准备。另外,法院要注重加强与主流网络媒体、传统媒体的交流合作,争取广泛的理解和支持,一旦发生涉法舆情危机,可充分借助这些媒体辐射面广、影响力大、认可度高的优势,及时向公众发布权威信息,加强主流声音,及时化解非主流媒体报道的误解和偏差,缓解舆情压力。
    3.注意发挥意见领袖作用。⒆大量实证研究表明,意见领袖是网络舆论的引导者。法院系统内的意见领袖通常可由有关法院的院领导担当,领导“出镜”自然会增强信息发布的权威性,降低民众的质疑,同时也能够表明相关问题已经引起领导层的重视,必将得到妥善解决。根据最高法院要求,中级以上法院都普遍要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新闻发言人可以有效疏通法院与社会之间的对话渠道,也能起到一种意见领袖作用。另外,相关法学专家、资深律师、专业法律媒体人等也都可能成为涉法舆情的意见领袖,而且有时权威的法学专家的观点可能比官方的意见更能赢得公众的信任。⒇
    4.加强对司法宣传工作的审核把关。在信息化的今天,此起彼伏的涉法舆情危机给法院的对外司法宣传工作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法院的这项工作必须适应新的形势和要求,一方面要不断强化司法宣传职能,牢牢掌握司法宣传领域的话语权和主动权,另一方面要注意加强对重大、敏感案件信息宣传稿件的审核把关,防止因选题、用词不当而被网络媒体炒作,引发严重的社会反映。(21)信息宣传稿件要正确展示法院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裁判依据,避免断章取义,引起误解和曲解。
    (三)实现对舆情民意的程序性回应与吸纳
    1.大力推进司法公开建设。网络条件下,法院本身要避免成为网络舆论关注的负面焦点和热点,就必须切实做到不因裁判不公引发公众不满情绪,不因工作不到位引发敏感问题,不因法官交友不慎制造腐败丑闻。归根结底,就是必须确保司法公正廉洁。为此,应当大力推进司法公开建设,以公开促公正、以公开保廉洁、以公开制止谣言散播。公开的内容除了法律明确禁止的外都应当及时、主动公开。要精心抓好公开开庭审理、裁判文书制作和判后公开释明等关键程序环节,以公开的司法程序回应社会关切,通过公开的释法释疑来消除公众误解;对社会关注度高、影响范围广的案件的审判情况,要通过新闻发布会、新闻通稿、法院门户网站等及时发布信息,满足公众知情权,引导公众舆论向合乎司法理性的方向发展;要认真开展“法院开放日”、“院长接待日”等活动,主动拉近司法机关与普通百姓的距离,让社会公众更多更深地了解和理解司法。
    2.建立完善民意沟通表达机制。通过网络表达和反映出的舆情民意往往纷繁芜杂,司法审判人员难以准确了解掌握,而且民众对案件的关注焦点往往集中在事后的判决结果上,由此往往造成司法与舆情民意的沟通衔接出现空挡和梗阻现象。这就需要借助一定的程序机制,把网络上难以捉摸的舆情民意有效转化为可进入司法程序表达、感知和吸纳的具体民意。通过建立完善重大案件意见征询会制度等方式,(22)就社会关注的一些重大、敏感案件的处理,听取法学专家、人大代表以及相关的人士的意见和理由,此举疏通和扩大了民意沟通渠道,也有利于法官通过特定程序平台适时感知和吸纳社情民意,进而有效实现司法审判的公开和公众参与案件的互动。
    (四)加强网络舆论监督的规范化建设
“司法公正也需要健康而公正的舆论环境。”(23)实现司法审判与网络舆论监督的良性互动,需要加强网络媒体的行业自律和法治化管理,规范其自身发展。网络传媒工作者要恪守基本的职业准则,认真肩负起网络信息管理职责,注意合理审核把关,既不能因为网络言论存在不理性、情绪化就全盘封杀,也要努力防止严重歪曲基本事实的恶意炒作,避免网络媒体沦为一些别有用心者的利益代言人。广大网民也要强化社会责任意识,客观公平理性地参与司法监督,避免片面渲染和偏见性评论,避免抢先于司法程序对案件作出“审判”和定性。新闻管理部门要加强规范媒体介入司法的基本行业准则,立法机关要健全完善对网络经营者相关经营管理责任的立法规制。

注释:
    ①该案基本案情:2009年5月7日晚,被告人胡斌驾驶经非法改装的轿车超速行驶并与同伴互相追赶,当车行至杭州市西湖区某路口人行横道时,车头右前端撞上正在人行横道上行走的青年谭某。谭某被撞弹起后跌落在地,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发路段标明限速为每小时50 公里,经交警部门鉴定,胡斌当时的行车速度在每小时84.1至101.2公里之间,对事故负全部责任。该案原本是一起普通交通肇事犯罪,由于当地公安机关在事故通报会上说据称肇事车辆时速70码左右,结果引起媒体和网民广泛质疑, “欺实马”也瞬即成了火热的网络新名词。随后,肇事司机胡斌的“富二代”身份引发网民热议,他们把胡斌描述为富家子弟,驾驶豪华跑车在闹市区飙车。2009年7月20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法院依照交通肇事罪判处胡斌有期徒刑三年。
    ②当时全国数十家媒体、数万网民纷纷对本案作出定性和“审判”,要求对肇事者胡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予以严惩。人们不愿考虑胡斌一路过来遇红灯即停车以及撞人后立即拨打120、122电话报警救护的事实,不愿区分被告人主观心态是故意还是过失,总之认为必须严刑重判。有网友甚至说“胡斌严重妨碍公共安全,应杀人偿命”。当时,一较有影响的媒体评论道:我相信大多数主张判处胡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论者,未必与这位富豪公子有不共戴天之仇,欲置之死地而后快。……假如胡斌最终被处以较轻的刑罚,无疑刺激了第二个胡斌在闹市飙车的雄心——即便撞死人,不过三五年甚至更少的刑期……若法院照葫芦画瓢而判决(意指按交通肇事定罪判刑——笔者注)……窃以为,这并不是一个值得乐观的司法信号。…判决的委曲求全离法治的距离就远了。
    ③整个案件处理上,当事法院正确处理好依法办案与尊重民意的关系,从容面对舆情压力,没有盲从媒体网络的热炒认定被告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是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以公开和坦诚赢得了公众信任,整个涉案舆情危机处理取得良好效果。该案审结后,新华社刊发评论《司法权威离不开百姓信任》,对杭州市西湖区法院“摆正公权力机关和人民群众之间的关系、充分尊重民意”的做法予以充分肯定。该案先后被评为“2009年中国十大最受关注刑事案件”、“2009年中国十大法制热点事件”、“2009年浙江十大影响性诉讼”。
    ④有网友调侃“一个‘临时性’的时代就要到来了。”
    ⑤原最高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受贿案发后,人民网强国论坛上有网民发帖《还有多少黄松有还在审判别人?》,大有对法院领导干部一棍子打倒的气势。
    ⑥网络推手通过挖掘普通事件的深层内涵,激发舆论受众的普遍同情心理,达到将个案上升到全面性问题。以“5.7交通肇事案”为例,该案发生时,东北某地也发生一起北京牌照宝马车冲向放学幼儿园儿童致使10人死伤的事故。但是通过农村大学生、名牌大学、富二代、肇事者母亲为人大代表、三菱跑车、马路飙车、在去看反映南京大屠杀的影片过程中被日本制造的跑车撞死等一系列看点提炼,使“5.7交通肇事案”迅速成为网络舆论关注热点。其中不少看点在事后都被证明是虚假的或是错误的,但在事发当时经过网络推手精心运作却迅速为网络舆论所接受。
    ⑦“成都孙伟铭醉酒驾车死刑案”、“广东黎景全醉酒驾车死刑案”都是在民众的拍手称快中作出了一审判决,可以说是符合了当时当地的“主流意见”。2009年9月,依据最高法院对“醉驾法律适用意见”的精神,该两案在二审被改判为无期徒刑。足见当初司法裁判遭受了舆情意见的裹胁。再以杭州“5.7”交通肇事案为例,该案也不无值得反思的方面。尽管法院没有盲从网民意愿判处被告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较交通肇事罪处刑要重),但法院却没有依据被告人肇事后拨打电话报警救护以及事后支付巨额赔偿等悔罪情节,在量刑上适当酌情从轻考虑,而是顶格判刑。包括法院在内的一些同志认为,本案判决结果某种程度上表明,当初司法审判未能彻底摆脱舆论炒作的影响。
    ⑧[美]唐纳德•M•吉尔摩、杰罗姆•A•巴龙、托德•F•西蒙:《美国大众传播法:判例评析》(第六版•上册),梁宁等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57页。
    ⑨2010年赵作海案迅速催生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两个新规,堪称范例。
    ⑩陈林林:《裁判的进路与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87页。
    ⑾陈婴虹:《论网络舆情对司法的影响》,《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2009年第2期,第83页。
    ⑿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51页。
    ⒀孙长春:《司法权威的制度构建-以我国法院审判为视角》,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8年),第107页。
    ⒁引自田成有:《司法如何应对现代网络传媒的挑战》,载《人民法院报》2009年12月29日,第5版。
    ⒂如2009年7月,云南一法官将一名律师铐在篮球架上晒太阳达40多分钟,“法官铐律师”事件迅速引发网民热议。云南高院在事件发生后迅速果断处置,一方面声明决不轻描淡写处理此事,另一方面说明这一现象极为罕见,个别法官的过激行为也令司法界震惊,最终决定撤销当事法官庭长职务,将其清除出法官队伍。该事件得以顺利平息。
    ⒃在防范“舆论审判”方面,国外一些做法可资借鉴。在1966年的谢帕德诉麦克斯维尔案(Sheppard  v.  Maxwell)中,美国最高法院指出解决避免舆论审判的方案是,当存在一种合理的可能认为审判之前的有偏见的新闻报道会阻碍公正审判时,法官应该在这种威胁减小时继续审判或者将其移送到公共舆论不那么热烈的地区去再做审判。同时最高法院还认为,这些都不是治本之法,治本之法是从一开始就制止偏见,法院必须根据法律原则和规则来保障他们的审理程序不受外界干扰而存在偏颇。不管是检察官、被告律师、被告人、证人、法院的工作人员,还是警察都不能破坏这种职能。参见[美]唐纳德•M•吉尔摩、杰罗姆•A•巴龙、托德•F•西蒙:《美国大众传播法:判例评析》(第六版•上册),梁宁等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57页。
    ⒄引自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在2009年6月2日就“邓玉娇案”答记者问的发言。
    ⒅目前浙江高院已经开通了《网摘时评》,为全省法院及时掌握网络舆情提供了有力帮助。但是缺少对典型突发网络舆情事件的经验提炼,各地法院之间也缺少对典型案例的经验交流,不利于经验的总结和推广。
    ⒆“意见领袖”指在公众中享有较高的威望,有较为广泛的信息源,有较高的社会地位,能够在较高的程度上影响人们对某一件事的看法的人。参见刘长敏:《危机应对的全球视角》,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07-31页。
    ⒇杭州“5.7交通肇事案”宣判后,几位知名刑法学专家发表了对本案刑事责任定性的看法,一致认为法院定性准确,从而有效平息了网民对本案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的争议。
    (21)湖州南浔“临时强奸”案就是一个借鉴,抛开案件本身的问题不说,本案法宣工作方面的教训就是须要深刻汲取的。本案的舆情危机是就是由一篇当事法院主动向新闻单位提供的新闻报道而引发的,从中暴露出不少问题,如报道稿中用词不当,特别是用了判决书中并没有出现的“协警”、刚参加完高考“高中女生”等词语,以作为报导的嗜头;更主要的是将辩护意见中的“临时性的即意犯罪”加以简单引述,给人造成了法院认定的印象。对一个案件写出了错讹比比的报道稿件,且主动提供给媒体,反映出当事法院对司法宣传工作把关不严,导致最终背离了司法宣传的目的和任务。
    (22)2007年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首创该制度并在全市法院推行。主要针对社会关注的重大、敏感案件,在庭审结束后合议庭形成合议意见上报审判委员会讨论之前,适时召开由人大代表、法院咨询专家、人民陪审员及与案件相关的人士参加的意见征询会,就案件如何处理展开讨论,提出处理意见和理由,合议庭按程序将征询意见报请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审判委员会在充分考虑征询意见后依法作出最终处理。
    (23)蒋惠岭、龙飞:《展望媒体与司法良性互动新纪元》,载《人民法院报》2010年1月8日,第5版。



作者:翁钢粮,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林沛,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邓兴广,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杭州市法学会副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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