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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法等7部法律的18个条款拟修改确保刑诉法有效实施

发布时间:2012-10-24 来源:中国法学会官网 浏览量:53

  法制网北京10月23日讯 记者李吉斌 受委员长会议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23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作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监狱法等七部法律个别条款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李适时在说明中指出,监狱法等7部法律的18个条款拟作出修改以与新修改的刑诉法相衔接,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暂不修改,拟统盘研究后修改。
  据李适时介绍,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刑事诉讼法作了重要修改完善。为保持法律规定间的衔接协调,确保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得到正确有效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拟订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监狱法等七部法律个别条款的决定(草案)》。
   李适时说,现行监狱法、律师法、未成年保护法等一些法律的个别条款,出现了与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不一致、不衔接的问题。根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需要结合重要法律的出台,及时对相关法律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要求,为保持法律规定间的衔接协调,经过对法律的规定的清理,确定监狱法、律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犯罪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家赔偿法、人民警察法等七部法律的18个条款与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有不一致、不衔接的问题,需要相应修改。
   修改主要分三种情形:一是有关条款是根据修改前的刑事诉讼法作的规定,刑事诉讼法修改后需要相应调整。如监狱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法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这次修改刑事诉讼法,将看守所代为执行的刑罚范围调整为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人民警察法第六条、监狱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规定了暂予监外执行、假释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监督的职权与有关程序,这次修改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暂予监外执行、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此外,未成年保护法中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的程序,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有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公开审理的程序的规定,根据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也应作相应修改。
   二是有关条款是在修改前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础上,针对某些具体问题作的细化规定,这次修改刑事诉讼法,已经将这些规定进一步完善后纳入了刑事诉讼法。如2007年修订律师法时,在律师法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重增加规定了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阅卷的程序等,都属于这种情况。
   三是有关条款重引述了修改前的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文或者表述,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相关条文序号已经发生变化,或者有关表述作了调整。如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第三项中引述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二条第二款的条文序号,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四项中关于“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表述等,都属于这种情况。
   对有的部门提出,上述七部法律中,还有些规定已不能适应实际情况,也应进行修改的问题。李适时表示,考虑到这次对上述法律有关条款的修改,主要是解决与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不一致、不衔接的问题,属于法律清理的性质,其他需要修改的问题,可在制定今后的立法工作计划和规划时考虑。
   此外,针对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也存在个别条款与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不一致、不衔接的问题。李适时表示,考虑到这两部法律制定时间较早,还有些条文也已经与实际情况不相适应,宜结合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和实际需要统盘研究修改问题。从实际工作考虑,这两部法律的个别条款现在不修改,也不影响刑事诉讼法的实施,故未纳入这次法律修改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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