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人权入宪、2007年物权法通过和今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我国人权保障
实现三次飞跃并逐步落实
正义网北京9月19日电(记者肖玮 柴春元)18岁的王某近日高兴地告诉高唐县检察院公诉科的检察官,自己已经考上了一所重点大学。谈到自己的圆梦经历,王某总要一遍又一遍地提到高唐县检察院实行的轻罪前科封存制度。
原来,王某曾因一念之差,伙同他人实施了盗窃。案发后,其家人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王某被宣告缓刑后,高唐县检察院联合法院等单位对其犯罪记录进行了封存,保障了他就学的权利。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进行封存,既是贯彻修改后刑诉法第275条规定的具体措施,又是检察机关一贯坚持人性化执法保障人权的体现。
今年3月1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刑诉法第2条赫然增加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
尊重和保障人权,自党的十六大特别是十七大以来,正成为我国法治建设过程中的一大亮点。
“天地之性人为贵”。2003年召开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坚持以人为本”的明确要求。“以人为本”成为科学发展观的核心,也成为中国共产党执政理念的集中体现。在这一思想的指导下,我国的社会主义人权保障事业进入了全新的发展阶段,依靠法治保障人权从此步入了快车道。
“本世纪以来,我国在人权保障方面发生了三次重大事件”,在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王利明看来,2004年人权入宪、2007年物权法通过与此次刑诉法修改,都是“值得历史记载”的大事。
2004年,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明确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从此,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价值理念日益彰显,人权保障的法律制度不断完善。2007年,物权法获得通过,该法明确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公民的财产权得到了更为有效和充分的保护。今年,被称作“小宪法”的刑诉法修改,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从完善刑事诉讼程序的角度将宪法精神落到实处,实现了我国人权保障事业的第三次飞跃。
2011年3月10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庄重宣布:党的十五大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工作目标如期完成。
检视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242部法律,700多部行政法规,几乎都与公民权利保护和人权保障息息相关——
生命权是最基本的人权,是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权责任法对公民的人身权保障作了更为详细的规定;关于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的保护,刑事诉讼法、刑法、行政处罚法等作了全面规定;对于平等权的保障,宪法确立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民族区域自治法对民族平等作了规定,妇女权益保护法规定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选举法、集会游行示威法和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公民政治权利的保障也在逐步完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出台,对于劳动权益则予以了充分保障……
此外,我国迄今已经参加了20多项国际人权公约,这些国际人权公约涉及反种族歧视、性别歧视,保障儿童权利以及禁止酷刑等方面,其中包括《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核心国际人权公约。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韩大元认为,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法治建设的核心价值,它贯穿于法治建设的各个环节,也是法治建设的根本目标。
成熟完善的人权保障法律体系,深切地改变着我国的人权状况,呵护着公民的生存权、发展权等基本人权。1991年11月1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以来,人权保障成为我国政府的长期关注。特别是《2009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白皮书在全面梳理我国人权保障事业重大进步的同时庄严宣告:中国将与国际社会一道,一如既往地为促进中国人权事业的不断进步和国际人权事业的健康发展,为建设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作出不懈的努力和贡献。
确保宪法、法律对人权的保障落到实处,也是我国司法机关的工作目标和努力方向。国家赔偿制度、错案追究制度、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建立和具体实施,无不渗透着司法机关在人权保障事业中的辛勤付出。特别是伴随着刑诉法修改,强化人权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时效意识、监督意识,已经成为司法机关的共同行动。
随着30多年改革开放的深化和近10年来法治建设的飞速发展,中国已经找到了一条适合自己国情的促进和发展人权的道路,形成了人权保障的多层次法律体系,并且,“人权保障”这一宪法原则正全面切实地体现在每一个公民的生活中,体现在司法机关的每一次执法办案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