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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冀平同志在中国诚信法治保障论坛上的致辞

发布时间:2012-08-23 来源: 浏览量:81

2012年8月17日

中国法学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  陈冀平
尊敬的李金华副主席,同志们,朋友们:
    今天,我们在人民大会堂隆重举行“中国诚信法治保障论坛”,我代表中国法学会,对大家表示热烈的欢迎!对“全国诚信建设制度创新事例征集”活动中获得最佳事例和优秀事例的单位,对“诚信体系建设法治保障”主题征文的获奖作者,表示诚挚的祝贺!
    本次论坛得到了中央领导同志的亲切关怀。论坛的筹备和举办得到了中央政法委、中央综治办、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的指导,和13家中央立法、行政执法、司法机构的大力支持。在开展地方调研、创新事例征集和主题征文等活动中,上海、江苏、浙江、四川、陕西等省市法学会和有关部门都予以积极配合。在此一并表示衷心的感谢!
    本次论坛将围绕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司法公信等不同领域的诚信建设问题,侧重从法治保障的角度,请专家学者、实践部门的负责同志和相关行业代表进行宽领域、深层次的对话。我们希望通过搭建这一平台,调动各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和社会各界的力量,共同破解诚信难题,促进诚信体系建设的法治化和规范化。
    下面,我主要就法学法律界开展诚信体系建设法治研究,谈三点意见:
    一、加强诚信体系建设研究尤其是法治研究,意义重大
    诚信是立身之本、经商之道、为政之要,是整个社会良性运行的基础。诚信问题不仅影响经济健康发展,还关乎党的执政地位巩固、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安居乐业。我国历史上出现的“大治”、“盛世”时期,政风和畅,民风淳朴,无一例外都重视诚信在治理国家中的作用。党和政府能否在政策制定和执行过程中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能否以法律的准绳约束公权力行使,能否以公开透明的态度取信于民,决定着我们国家的前途命运。因此,一定要从政治的高度认识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转型期,市场经济发展还不成熟,市场规范体系尚未形成,通过法律规则实现人与人之间信任的模式尚未确立,而且随着利益格局的调整,我国已经进入了社会矛盾的凸显期。我国用30多年的时间走完了发达国家上百年才走完的发展历程,发达国家在不同时期渐次出现的社会问题,在我国短时间内表现出来。历史遗留问题与改革发展中新出现的问题交织在一起,最终在社会诚信这些最薄弱的环节集中爆发。对此,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既不能漠然视之,也不能过于妄自菲薄,要按照中央的指示精神,把诚信建设放在突出位置,加紧研究诚信体系建设问题。
    诚信问题不仅是道德问题,更是法律问题。加强法治保障,是诚信体系建设的根本之策。一方面,诚信建设需要建立健全诚信行为规范。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很多行为无章可循;没有法律的强制力作为后盾,守信受益、失信惩戒就会成为一句空话。另一方面,诚信建设最有效的途径是依法办事。如果公权力机关、社会组织和公众都严格遵守法律和诚信行为规范,重建诚信就指日可待。因此,我们在研究的过程中要注重从法治保障的角度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二、诚信建设法治研究要兼顾顶层设计和基层实践,形成合力,突出重点
    诚信体系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涵盖全社会各个领域,涉及各个部门和社会的各行各业。因此,诚信体系建设必须重视顶层设计,尽快制定基础性法律法规,逐步建立诚信法律制度体系。与此同时,诚信体系建设还必须重视基层实践,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及时将基层诚信体系建设的成功经验理论化、规范化,上升为制度和法律。本次论坛在全国开展了诚信建设制度创新事例的征集活动,不少事例都具有一定的实效性。希望通过本次论坛的交流,推动诚信法律和制度建设从基层实践向顶层设计转化。
    诚信体系建设需要不同专业、不同部门、中央和地方、理论界和实务界通力合作,通过广泛深入的交流,提高认识,达成共识。今天论坛邀请到了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法学四个领域的知名学者,从不同的专业发表对诚信体系建设的高见。报告人和评议人也不限于法学法律工作者,不同部门的同志,尤其是地方实践部门的代表都将作大会发言。我相信,这些安排对提升研究成果的质量是必要的,也是有益的。希望法学法律界以此为契机,与政治学界、经济学界、社会学界以及其他学界保持密切联系,共同推进诚信体系建设研究。
    诚信体系建设法治研究任务艰巨,就现阶段而言,要重点研究全局性、基础性、重大性的问题。比如,在理论层面,要研究法治与诚信的关系,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在诚信体系建设中的作用及其相互关系;在宏观制度层面,要研究制定全国性的诚信法律规范体系,明确各部门在诚信体系建设中的职责,为各地诚信体系建设的探索和实践提供上位法的有效支撑;在具体制度层面,要研究失信行为的司法性惩戒、道德性惩戒、行政性惩戒、社会性惩戒、市场性惩戒的有效机制,研究如何通过切实有效的举措,提升公权力机关的公信力,等等。
    三、法学法律工作者自身要成为诚信建设的践行者
    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在诚信体系建设中不仅仅是研究者、推动者,也应当成为诚信建设的践行者。
    法学工作者要在研究活动中恪守科研诚信。科学研究是以诚实守信为基础的事业,求真务实的科学精神是推动科研事业健康发展的动力源泉。法学工作者精通法律知识,享有崇高的社会声誉,对整个社会诚信风气的形成发挥着引导和示范作用。一直以来,优良的学术作风是我国法学界的主流,但随着经济社会环境的变化,法学界也面临着抄袭剽窃等科研不端行为的严峻挑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学研究事业的正常秩序和健康发展。希望法学工作者更加严格要求自己,牢记社会责任,坚守学术道德,从自身做起,在诚信体系建设中发挥表率作用。
法律工作者要严格依法办事,带头守法。中央重要文件和领导讲话,都把政务诚信列为诚信建设之首,司法公信作为特殊的公权力诚信,被视为诚信体系的最后保障。这就要求,广大执法人员要严格依法办事,秉公执法;广大政法干警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者,更要带头守法,践行诚信。“三个至上”、“四个忠于”、“四个在心中”、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无不体现出诚信对政法干警的重要性。周永康同志指出,政法机关要为全社会诚信建设作出表率。我们要恪守神圣职责,使各项活动严格在法律的轨道上运行,维护法律的尊严、权威和统一。
    同志们,重建诚信之路漫长而艰巨,让我们共同肩负起责任,积极行动起来,为我国社会诚信体系实现法治化作出更大的贡献!
    最后,预祝“中国诚信法治保障论坛”取得圆满成功!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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