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拟规定在专利执法部门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就侵权赔偿数额达成的协议,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的确认和强制执行。这是记者从此间在苏州召开的2012年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年会暨知识产权法律修改问题论坛上获悉的。
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司长宋建华在出席论坛时透露了上述消息。她表示,这是为了缩短权利人的维权周期,让纠纷得以尽快解决的一个思路。目前,专利法的修改已完成了公开征求意见,等国务院有关部委的意见汇总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尽快向国务院提出专利法修改的送审稿。
宋建华表示,专利法修改收到的各方面建议主要集中在如下方面:一是解决市场主体反馈的举证难的问题。这一问题在确定专利侵权赔偿范围上尤为突出,当事人难以举证往往致其获得赔偿不及其实际损失。
二是解决专利维权周期长的问题。也许对于国际大公司而言,一场十年八年的专利诉讼不会给其发展带来太大影响,但是对于我国为数众多的中小企业来讲,创新成果原本就来之不易,如果不能得到有效保护,发展会受到极大影响。由此,必须考虑缩短纠纷处理程序,加快解决纠纷。
三是解决侵权赔偿额过低的问题。宋建华坦言,在调研中发现有企业在打了三四年的官司后获赔4万元,侵权人每天的利润就可以达到5万元。侵权赔偿数额过低,导致了事实上对侵权行为的一种纵容。
针对上述问题,专利法修订中拟规定,在认定侵权行为成立后,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但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
在行政执法方面,行政机关应当事人的请求对专利侵权纠纷进行处理的过程中,可以采取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有关合同、发票、帐簿等手段核实有关侵权行为。
而为缩短维权周期,防止行政调解达成的协议不能履行时当事人还得另行起诉解决问题,草案拟规定,就侵权赔偿数额达成的协议具有相应的法律约束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外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的确认和强制执行。
而关于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作出的决定,也拟规定立即生效。宋建华表示,这样专利侵权纠纷就不必等至少一年左右完成的行政诉讼一审、二审结束后才能解决。“实际上目前绝大多数的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最终都得到了司法判决的肯定,在这种情况下,等待无效决定的最终诉讼结果,对及时处理侵权纠纷是不利的。”
为对侵权行为实施惩罚性的赔偿,草案拟规定,对于故意的侵权行为,法院可以根据侵权的情节、规模和后果,将已经确认的赔偿数额提高2至3倍。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的基础上,只要认定其具有侵权恶意,就可以对侵权人采取惩罚性的赔偿。
此外,对于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侵权行为要采取行政处罚。草案拟规定,对于恶意的反复的侵权行为,专利执法部门可以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产品和专用于侵权的设备,可以并处罚款,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处1—5倍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