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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大报告首次提出加强法律监督

发布时间:2012-11-14 来源:中国法学会官网 浏览量:320

    权力如何运行,不但关系到依法行政,也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加强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党的十八大报告中关于权力制约监督问题的新提法,不仅引起了代表们的共鸣,也吸引了专家学者的目光。 
    建立健全监督体系是党对权力制约监督规律的新认识 
    从检察机关的办案实践看,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腐败易发多发,一个关键原因是权力缺乏有效的制约和监督,为权力滥用或寻租留下空间。因此,如何对权力运行加强制约和监督,是反腐败的关键问题,历来为党中央所重视。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要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确保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 
    记者注意到,关于权力制约监督,十六大报告的提法是,“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决策和执行等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十七大报告的表述是,“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要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 
    “从加强制约和监督,到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再到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虽然表述只有几字之差,但意义重大。”11月11日,中央党校教授刘春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十八大报告的表述,反映了权力健康运行的基本原理,是对我们党10年来权力制约监督制度建设的总结,也是对权力制约监督规律的新认识,更是推进权力制约监督机制建设的重要指针。 
    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聂资鲁认为,这表明了我们党反对腐败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同时也说明今后的反腐倡廉建设会更加重视制度体系建设、依法惩治腐败。“健全反腐败法律制度体系,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更加科学有效地从源头上防治腐败,这是一条根本之策。”聂资鲁说。 
    建立决策问责和纠错制度有利于防止决策权滥用 
    “关于权力制约监督,十八大报告还有一个新提法,那就是建立决策问责和纠错制度,要求凡是损害群众利益的做法都要坚决防止和纠正。”刘春对记者说,十八大报告中提出建立决策问责和纠错制度,表明我们党对当前存在的问题没有回避。 
    10年来,随着依法行政的全面推进,各级政府主动听取民意、科学决策,使重大民生问题得到较好解决,彰显了法治的进步。但现实中,随意盲目决策、追求政绩的决策、以权谋私的决策等现象不断发生,对政府形象造成严重损害,给公共资源造成巨大损失。2009年,中办、国办出台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但在一些地方,问责制并没有真正落实到位。 
    受访专家认为,建立决策问责和纠错制度,是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强化领导责任、减少决策失误、及时纠正错误决策和挽回损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有利于防止决策权力的滥用,有利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决策纠错机制作为决策失误后的补救性机制,能有效防止或减少因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和负面影响。”刘春指出,这可能会成为相关制度创新和体制改革深化的一个抓手。 
    如何建立决策问责和纠错机制?聂资鲁建议:一是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包括问责法治原则、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原则、公众参与原则、问责与纠错相结合原则、责任追究与防范相结合原则等。二是强化问责,对决策、执行、监督这三个环节实行全方位问责,为此必须制定系列配套措施和政策。三是建立决策跟踪和反馈机制,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开;把行政决策实施后的评价工作与决策方案的修正和完善结合起来,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停止执行错误决策,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各种监督形式都必须纳入法制轨道 
    从“天价烟”局长周久耕,到“房叔”蔡彬和“表哥”杨达才,近年来由网上热议引起有关部门重视,到腐败问题最终处理,成为舆论监督的一种新现象。 
    “在公众参与热情高涨、新兴媒体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更应该重视法律监督的作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制约公权力,纠正违法行为,惩罚职务犯罪。”刘春认为。 
    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十八大报告中首次提出加强法律监督,指出要“加强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在聂资鲁看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是一个有机整体。具体而言,党内监督、法律监督是权力性监督,具有法律的强制性和行政的命令性,而民主监督、舆论监督则是权利性监督,是人民民主的一种表现形式。“四个监督”相互补充、相得益彰,共同发挥对权力的监督与制约作用。 
    “无论是党内监督、民主监督还是舆论监督,都必须纳入法制轨道,才能充分发挥应有的效力。”刘春指出,要充分发挥各种监督主体的作用,相互配合,共同构筑起一个多元化的监督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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