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高敏现场播报:
7月27日,浙江省法学会组织了第二期浙江青年法学沙龙,围绕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来自法院、检察、律师等系统的法律实务工作者以及高校法学专家共30多人展开了一场“华山论剑”。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主线
讨论会一开始,省高院刑二庭副庭长陈增宝就给大家看了两幅图。对于第一幅图,有人说是美女腿,有人说是绅士脚;而第二幅,有人说,只看到了骷髅,有人说,其实在骷髅的眼睛里还有张女人的脸。
“同样的问题,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看法。所以说,对于新修订的刑诉法,关键是看你带着什么样的眼光去看。”他说。
陈增宝认为,在新刑诉法中,“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主线贯穿始终,“这条主线反映了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背景和重大价值的追求”。
比如,强化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就是个很显著的特点。但是,陈增宝也坦承,辩护权的问题引起了一定的争议。“什么是辩护人的责任?比如说被告人自己是主张无罪辩护的,那律师有没有权去做罪轻的辩护?这里就存在独立辩护观方面的争议。”
新修订的刑诉法中最新引入的“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得到了在场所有人的肯定,但是,不少人认为这条原则与“如实供述”义务在客观上存在一定冲突。关于不得自证其罪和如实供述的关系,金道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晓辉认为,“当事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你有权拒绝回答相关的提问,但是如果你选择了供述,那就必须如实供述”。
新刑诉法完善了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陈增宝说,它的目的在于打击犯罪,“当然也涉及到以人权保障为取向的制度设计。比如拘捕的条件和局部的程序更加明确和具体,人身自由进一步保障”。
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邵劭表示,“强制措施中关于逮捕的修正,既有逮捕实质条件的细化,又原则性地规定了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我个人认为好处很多”。她说,增加捕后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就可以通过检察院的监督,实现对逮捕权的制衡。但她也认为这样的规定也存在不足,“首先,目前只是授权检察院进行捕后羁押必要性的审查,但没有程序性的规定; 其次,具体操作还需要配套的措施。”
非法证据排除做起来有点难 曾一度引起学术界和法律实务界广泛关注的,还有新刑诉法对证据制度的重大修改。陈增宝说,“新刑诉法对证据的概念进行了重新定位,明确了证据是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只是一个材料,需要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依据。也就是说,最后还是要靠法庭来定。这种概念性的突破反映出一种诉讼价值的转变。”
而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执行过程,很多法律实务工作者都表示会遇到很多困难。陈增宝说:“比如说我们讲刑讯逼供取得的证据必须排除,刑讯逼供跟一般违法取证这个界限如何把握、是不是已经达到了刑讯逼供的程度,这些问题有时候会存在争议。另外,有一些违规违法取证的行为可能大家都看到了,但需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他的话引起了很多人的共鸣。省检察院公诉一处检察官童丽君说,非法证据的排除,观念上应立足于早发现、早排除。“但怎样排除,需要公安、检察、法院、律师的共同努力。首先是怎么发现;第二是怎么证明;第三是如果发现了,控辩双方怎么交流;第四,需不需公证;第五,法院认定上如果有疑问,怎样明确认定标准。这些都还需要我们进一步探讨。”
杭州余杭区检察院检察官陈曙光认为,刑讯逼供问题上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我个人认为,首先在客观上违反规定,其次犯罪嫌疑人自己的感受上来说他是受到伤害的,第三从世俗的观点看这种手段也是不合理的。同时满足这三个条件了,才能算刑讯逼供,否则只能认为是一般的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