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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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团体会员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12-07-23 来源:中国法学会网 浏览量:5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法学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法学会:
    依据《中国法学会章程》关于团体会员的规定和2011年中国法学会会员工作座谈会即“南京会议”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团体会员的发展、服务和管理工作,推进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深化对团体会员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做好团体会员工作的责任意识
    团体会员与个人会员都是法学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是法学会充分发挥“三个团体,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职能作用,不断增强影响力和凝聚力的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要充分认识将团体会员与个人会员工作纳入法学会建设进程,共同规划部署,实现协调发展的重要意义。要在日常工作中了解掌握本会团体会员的现状和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切实加强对团体会员工作的领导,不断探寻团体会员工作的规律。按照“积极发展、坚持标准、改善结构、合理布局”的原则,研究制定适合本地区的团体会员发展规划、目标和途径。团体会员应当由法学、法律团体及其相关组织构成。在坚持标准的条件下,既要积极发展,又不能单纯追求数量,保证团体会员队伍的健康有序发展,始终把握团体会员工作的正确导向。
    二、落实“南京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团体会员核实清理工作
    “南京会议”以来,各地法学会认真贯彻会议精神,会员工作得到普遍加强,尤其是个人会员的发展、服务、管理工作取得了明显进展。但也要看到,目前团体会员工作的专项经验总结提炼不足,制度建设有待加强。因此,需要各级法学会结合本地实际,对所属团体会员进行一次认真的核实清理。要依据《中国法学会章程》关于团体会员的各项规定,进行严格审核,逐一评估,重新登记。凡不属于法学、法律团体及其相关组织的企业经济类团体会员,应作出妥善处理,不再保留团体会员资格,如其组织内有涉法机构,可以酌情变更团体会员名称。对有违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团体会员,要及时核实情况,作出必要处理,情节严重的,应取消团体会员资格。
    三、加强团体会员发展、服务和管理工作的制度建设
    (一)各地法学会要在2012年12月31日前,依据《中国法学会章程》和本会实际情况,制定团体会员管理办法或规则。已经制定了相应办法或规则的,应当根据本指导意见的要求予以修改完善。
    (二)建立健全团体会员管理的工作机构,确定专人负责;定期研究团体会员工作;按期召开团体会员联络员会议,听取团体会员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改进工作。
    (三)制定团体会员开展活动的机制措施,积极引导团体会员开展法学研究与交流活动,服务法治实践,服务社会管理创新,服务人民群众,及时表彰先进团体会员。同时要把团体会员开展活动的情况,作为重要指标,纳入工作考核内容。
    (四)建立团体会员联络员或联络组网络。应在团体会员人数较多的单位或部门设立会员联络组,选择政治素养好、业务水平高、活动能力强、热心服务的中国法学会会员作为团体会员联络员,充分发挥他们在会员发展、服务和管理方面的组织、协调和沟通作用。
    (五)加强团体会员日常管理工作。各地法学会要及时了解掌握团体会员的基本情况。团体会员以法学会名义开展的活动应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始终注意把握正确导向和社会效果,珍惜、维护好法学会的信誉和形象。

中国法学会
2012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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