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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法学会召开“交通事故案件证据认定及评价”研讨会

发布时间:2012-02-02 来源:中国法学会网站 浏览量:358

    最近,浙江金华吴俊东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因媒体的传播和有关人士的炒作,成为了舆论广泛关注的“公案”。此案所涉及的事实法律问题,特别是司法审判中关于这一类案件的证据认定规则,牵涉到对司法公正的评价,司法与道德、司法与舆论的关系等诸多具有普遍意义的问题,引起法学界的广泛关注。2011年12月26日,省法学会以“交通事故案件证据认定及评价”为题召开专题研讨会,组织部分专家学者对吴俊东案有关问题进行研究探讨。参加会议的有省法学会副会长牛太升、专职副会长陆剑锋、省社科院副院长陈柳裕、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李根美、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翁晓斌、张谷、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主任吴清旺。会议还邀请新华社浙江分社、浙江法制报、都市快报、浙江在线等多家媒体记者参加。现将研讨会主要情况综述如下。
    一、对吴俊东交通事故责任的民事认定问题
    与会专家学者在认真审阅法院对吴俊东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二审民事判决书,查看当事人、目击证人询问笔录、现场勘察等证据材料的基础上,从法理的角度对交通事故民事责任认定的法律适用进行了论证,一致认为,法院对该案的证据和民事责任认定,程序合法,判决结果得当,但司法文书的说理,特别是针对社会关切问题的表述水平有待提高。
    1、关于交通事故的定义和本案性质。专家认为,交通事故案件的介定在法律上是明确的,但一般老百姓并不十分清楚。吴俊东案是否属于交通事故案件,关系到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人员及其他交通参与人员,因道路交通行为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事故从法律上可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吴俊东案尽管对事故责任存在争议,但作为交通参与人的当事人之间相关联的交通行为和损害后果的基本事实清楚,符合交通事故的构成要件。吴俊东上诉意见(5)称“没有任何证据表明这是一起双方交通事故”,事实不成立。且有举证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吴俊东未能举证说明电动自行车(列为非机动车)翻倒与其超车行为没有关系。
    2、关于交通事故责任的形式和证据认定。学者指出,对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可以分为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它们是由不同的司法机关按照不同的法律程序及实体标准认定的。其中民事责任由法院通过民事审判程序独立认定,无法认定或没有认定行政和刑事责任的,不影响民事责任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也就是说,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案件具有独立的证据认定程序,法院依法定职权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可以接受、审查、认定或否定公安交警部门所作的事故责任认定。专家指出,在老百姓的惯性常思维中,交通事故的责任都是由公安交警来认定的。在吴俊东案中,虽然交警部门对事故出具了责任事故无法认定的证明,但只是证明没有发现车辆碰撞、刮擦的痕迹。“无法认定责任”,并不是吴俊东“没有责任”或“可以不负责任”。法院作为纠纷案件的审判机关,通过对当事人在交警部门的询问笔录、受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损伤鉴定报告、现场勘察等多种证据进行综合分析评判,认定吴俊东未尽安全注意义务不当超车行为与受害人的翻车摔倒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判决吴俊东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3、关于交通事故中民事侵权因果关系。专家指出,在现代交通条件下,构成交通事故中民事侵权因果关系(行为与损害后果)的情况十分复杂,碰撞行为不是构成交通事故中民事侵权的必要条件,因果关系的判定不能以事故中是否存在碰撞行为为必要前提。关键是看车辆在道路上运行中是否存在违章行为,是否未尽安全注意义务,这是判断因果关系的前提,如机动车高速逼近超越非机动车或行人、突然变道或逆向行驶等违规行为导致其他车辆事故、车上坠落物造成其他车辆或人员的损害等,都可能构成民事赔偿责任的侵权因果关系。因此,即使无碰撞事实,但有“未尽安全注意义务”的其他行为的,也可以构成侵权责任条件“因果关系”。本案中有关询问笔录、证明材料、超车距离、车速、道路状况、证人证言等证据都显示吴俊东与胡启明、戴聪球受损害存在“因果关系”,可以认定侵权责任。
    4、关于“概然性原则”的涵义及其运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这就是所谓“概然性”司法原则。有专家认为,本案所有证据均为原告人向法院提交。交警作出的责任无法认定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作为直接证据,其内容不能视为对原告人主张的“相反证据”。被告人在一审中未向法院提交任何证据,在二审中提交的唯一一份证人证言也未被认定,因此本案中不存在上述规定所说的情形,不符合运用“概然性原则”的启用条件。如果要证明碰撞或刮擦的事实,或许需要“概然”一下,但法院并未认定碰撞或刮擦的事实。本案现有证据已可以证明吴俊东在超车行为中未尽安全注意义务与老人翻车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也无必要启动“概然性”原则。建议法院审理案件慎用“概然性”原则,以免遭误解。
    二、司法与道德“纠结”问题
    针对目前社会上因某些案件和事件引发的“审判导致道德滑坡”的说法,学者们谈了自己的观点。原则上,法院必须依法办案,在事实清楚的情况下,能够做到法律与道德要求的吻合。吴俊东案构成侵权因果关系的事实清楚,法院判决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合理、适法,不存在导致道德滑坡的问题。
有专家认为,在社会舆论关注吴俊东案之中看到一种现象,就是部分民众的一种心态,宁信法院错,不信法院对,这是对司法权威和公信力提出的很大挑战。媒体、群众缺乏近距离了解案情的途径,信息不对称,法律专业知识欠缺,加上媒体的报道倾向,网络炒作等等,都是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
    有人说,吴俊东案反映出法律与道德的“纠结”。与会专家认为,是否存在“纠结”,关键看事实,看施救人有没有侵权行为和民事责任?如果有,那么救助就是责任人应尽的义务和法律责任。有专家提出,希望专业人士和媒体在对司法裁判作出评价时,要把握好法律事实、专业判断和社会责任三个要素,更好地发挥监督司法、引导民意的作用。
    研讨会的第二天,《浙江法制报》发表了“我省法律人昨热议吴俊东案”文章,并配发了“事实是唯一评断标准”的记者手记;《都市快报》发表了“吴俊东扶起摔倒老人被判7万”追踪报道,标题为“全省法学专家开会讨论,今后遇到类似吴俊东案怎么处理”;《浙江在线》发表了“建议审案慎用‘盖然性’原则,浙江法学专家研讨吴俊东案”文章,从更深的程度上回应了社会对吴俊东案的关注热点,以专家学者的观点解答了相关法律问题。本次研讨会消息见报后,也引起其他媒体的关注,东方早报(上海)等媒体记者主动与省法学会和有关专家联系,了解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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