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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中国法学会《会员服务工作规则》、《会员信息和档案管理规则》、《会员联络员职责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2-02 来源: 浏览量:51

各县(区)法学会、专业研究会、会员联络组、团体会员:
为加强会员队伍建设,规范会员服务和信息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联络员队伍,使会员的服务和管理工作更加规范有序,中国法学会制定下发了《中国法学会会员服务工作规则》、《中国法学会会员信息和档案管理规则》和《中国法学会会员联络员职责和管理办法》,现予以转发,请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
中国法学会会员服务工作规则
第一章 服务宗旨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全国各级法学会的会员服务工作,适时明确切实可行的服务项目,继续探寻和拓展新的会员服务途径和方式,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积极适应我国法治建设的新形势,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发挥人民团体桥梁纽带作用。通过多样化的会员服务,建立更加广泛的参与机制,汇集更多的优秀法学成果,为会员深入开展学术研究与专业交流提供更多机会和选择,不断增强各级法学会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第二章 服务内容和方式
第三条 开展资料信息服务
(一)各级法学会应定期向直接管理的会员寄送工作刊或会员通讯,尽力免费或优惠提供法学学术刊物。
(二)在本会所属的刊物中设立“会员园地”专栏,反映全国法学会系统和本会关于会员工作、会员活动、学术动态、学术交流和研究成果简介等信息。
(三)在本会所属网站开设“会员之家”网页,设立“会员论坛”,实现会员工作部门与会员之间的动态交流,及时发布会员工作和活动的信息,收集、整理和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视情况整理成文字报告,提供本会领导和相关部门参考。
(四)在本会建立手机联系网络,充分发挥“会员信息群发平台”的作用。向本会直管会员发送会员活动通知、法学会重要活动信息、法学会网站信息、法学会各研究会重要学术活动信息等内容。
(五)在本会设立会员电话咨询专线并向直管会员告知号码,为本会与会员之间沟通交流提供方便,及时解答会员咨询,提供可能的帮助。
第四条 规划和组织会员活动
(一)会员享有参加法学会组织的各种法学学术交流活动的优先权。
(二)各级法学会应根据直管会员的专业特点、研究兴趣和本人意愿,将其归属于本会相关学科、专业和专门研究会,组织会员定期或不定期参加研讨会、专题调研、专业参观访问等活动。
(三)举办专题报告会。每年定期为直管会员举办专题报告会,介绍我国法治领域的前沿课题和学术动态,以及会员感兴趣的其他时政专题。
(四)举办适当规模和次数的“会员沙龙”活动,组织会员讨论热点法学、法律前沿问题。也可与相关部门合作举办,邀请不同领域的人士共同探讨,采用对话和点评等多种方式进行。沙龙要注意把握正确导向,增强吸引力和时效性。
第三章 建立会员服务激励机制
第五条 为增强会员的归属感和荣誉感,各级法学会应结合实际,建立会员服务激励机制,鼓励热心开展会员服务工作的会员和联络员。对创新会员活动方式作出突出贡献的会员和联络员应及时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章 附 则
第六条 本规则由中国法学会会员部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法学会 会员信息和档案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国法学会会员工作制度与机制建设,加强会员信息和档案的管理、保护和使用,依据《中国法学会章程》和《中国法学会会员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国法学会会员信息和档案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其主要内容为入会后收录的团体会员法人单位的有关信息和资料;个人会员的简历、学历、职称、联系方式以及学术成果等情况。
第三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级法学会负责对其直接管理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的信息和档案的管理,并监督、指导下级法学会对直管会员信息和档案的管理。
第四条 各级法学会均应有专人负责管理会员信息和档案。
第二章 会员信息和档案的建立
第五条 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信息和档案的建立须形成电子和纸质的双载体。
第六条 会员信息和档案的电子载体必须采取保密措施,文字载体必须有专用档案柜保存。
第七条 团体会员信息和档案的具体内容包括:
单位的名称、性质、简况、法人代表、通讯号码和地址、入会申请、所属法学会审批意见、批准入会时间、会员证编号等。
第八条 个人会员信息和档案的具体内容包括:
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党派、学历、行政职务、专业技术职称、所在单位、通讯号码和地址、个人简历、学术成果、批准入会时间、会员编号等。
第九条 上述团体和个人会员信息的来源,须以书面形式经单位确认并加盖单位印章后,向所属法学会申报。会员应对申报资料、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 会员信息和档案管理负责人应及时妥善收存、整理并保管会员的资料、信息,首先以书面形式存档,随后及时录入会员信息管理系统,并确保文字资料和电子档案信息的一致性。
第十一条 会员信息发生变化,相关会员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档案管理负责人收到后应及时更正。
第三章 会员信息和档案的管理和保护
第十二条 会员信息和档案的管理和保护参照我国关于人事档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会员信息和档案均应长期妥善保存。
第十四条 会员信息和档案管理负责人应确保会员信息和档案的完整性,不得擅自修改泄露会员信息和档案的内容。不得未经批准对外使用会员信息,禁止外借会员档案。
第四章 会员信息和档案的使用
第十五条 法学会及其相关管理部门需查询和使用会员信息时,应在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后审慎提供。
单位查询会员信息的,须持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介绍信,经本法学会会员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审慎提供。
原则上不受理非会员对团体和个人会员信息的查询。如遇特殊情况,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审慎提供。
第十六条 凡在开展会员服务工作中需向服务方提供会员通讯信息的,例如:寄发资料和群发手机短信等,均须与服务方预先签订信息保密契约(合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中国法学会会员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法学会会员联络员职责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密切同会员的联系,加强会员队伍建设,依据《中国法学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法学会会员联络员以繁荣法学研究,推进依法治国为宗旨,按照中国法学会以及所在地法学会的工作部署,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开展工作。
第三条 各级法学会的会员部门承担会员联络员的管理职能。
第二章 会员联络员的设置
第四条 凡是个人会员在10人以上的单位,均应设立会员联络员,会员较多(30人以上)的可设立会员联络组,每个联络组可设2-3名会员联络员。
第五条 会员联络员由其所在单位推荐,填写“中国法学会会员联络员登记表”,经所在地法学会会员部门审批后,颁发“会员联络员聘任书”,并建立档案。
第三章 会员联络员的条件
第六条 系中国法学会会员。
第七条 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事业心,是本单位法学研究和法律实务工作的骨干。
第八条 热心会员工作,能广泛联系、团结本单位的法学、法律工作者,办事认真公道。
第三章 会员联络员的职责
第九条 按照中国法学会以及所在地法学会的年度工作要点,制定并落实本单位年度会员工作计划。
第十条 协助组织本单位会员参与法学会的活动,转发有关文件资料。
第十一条 了解、掌握本单位法学法律人才情况,完备信息资料案卷和统计,反映会员意见和建议。向所在地法学会作出年度情况报告。
第十二条 按照中国法学会的入会条件和程序,协助做好会员发展工作。
第十三条 向所在地法学会以至中国法学会推荐本单位会员的法学研究成果,向中国法学会刊物及网站提供稿件,通过法学会组织举办的活动为会员提供学习交流、建言献策、施展才智的机会。
第十四条 向本单位领导汇报和宣传法学会的工作,积极争取领导支持,促进会员在本单位为法治建设发挥作用。协助所在地法学会收取和转交本单位个人和团体会费。
第四章 会员联络员的服务与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法学会应通过召开会员联络员工作座谈会、专题研讨会或定期培训等多种形式,密切与会员联络员的联系。
第十六条 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会员联络员的,本人和其所在单位应及时告知所在地法学会会员部门,由会员部门商其所在单位另行选择会员联络员。
第十七条 各级法学会应对认真履行职责、工作规范、成绩突出的会员联络员及时予以鼓励和表彰,并函告所在单位。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法学会会员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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