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减刑假释标准将更严格
发布日期:2014-05-04 来源:中国法学会官网
法制网北京4月29日讯 记者袁定波 见习记者王开广在今天的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上,针对有记者提出官员的减刑、假释等会有什么不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宫鸣表示,最高法今天发布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对于职务犯罪罪犯的减刑、假释采取了更严格的标准。
宫鸣解释说,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以及罪犯实际服刑时间的规定,都是按照最低要求表述的,意为罪犯至少要服刑到这个年限才可以减刑。实践中有的地方理解成,到这个期限就必须减刑是不对的。
宫鸣强调,关于职务犯罪罪犯的减刑问题,中央政法委于2014年年初出台的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指导意见提出更进一步的要求。比如对职务犯罪罪犯,如果判处的是无期徒刑,则必须服刑3年以上方可减为20年以上22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方可减刑不是说到3年就一定减刑。减为有期徒刑以后,一次减刑不超过1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该间隔两年以上。
“对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的实体把握方面还要注意,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企图获得减刑、假释机会的,不认定该罪犯有悔改表现,也就是说在考核时这些必须成为减分因素。”宫鸣说。
宫鸣指出,司法解释强调减刑、假释案要一律公示,对于职务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三类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一律要开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