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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纪委解读:特邀监察员泄密将被追责

发布日期:2013-11-12   来源:中国法学会官网
     监察机关特邀监察员无正当理由连续一年不参加特邀监察员工作将被解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月,新的《监察机关特邀监察员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开始施行。
       11月1日,监察部在京召开特邀监察员座谈会,聘任新一届特邀监察员,共计40人。中央纪委监察部官网昨天推出文章对特邀监察员工作新变化,从工作制度规范化、选聘程序、换届任期、主要职责等方面予以解读。
       以特邀监察员身份参加社会活动须经许可
       受聘特邀监察员并非违法违纪“挡箭牌”,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刑事处罚,或者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无正当理由连续一年不参加特邀监察员工作的都将被解聘。
       同时,特邀监察员在履职时也必须遵守监察工作制度,须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并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且未经监察机关同意,不得以特邀监察员名义参加社会活动。
       侵犯特邀监察员权利或者打击报复特邀监察员的,由监察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依纪依法处理。特邀监察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聘用期与本届监察机关领导班子相同
       1991年,监察部印发的《监察部聘请特邀监察员办法》规定特邀监察员的任期是三年。1996年,中央纪委监察部对特邀监察员任期作了修改,由三年改为五年。此后,在2000年、2006年、2010年先后聘请了特邀监察员。《办法》对特邀监察员的换届和任期作了新的调整,即规定特邀监察员在监察机关领导班子产生后换届,每届聘用期与本届领导班子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后可以续聘,但最多续聘两届。
       特邀监察员制度建立已24年
       特邀监察员制度是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靠人民群众开展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途径。1989年,监察部建立特邀监察员制度,两年后,监察部制定了《监察部聘请特邀监察员办法》。从名称中就可以看出,这个办法规范的对象仅是监察部,对地方监察机关没有涉及。中央纪委监察部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研究制定了《监察机关特邀监察员工作办法》,并以监察部令的形式发布,适用于全国监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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