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受贿犯罪“代理”模式渐兴 专家学者退休干部型代理人受“追捧”
发布日期:2013-09-23 来源:中国法学会官网
法制网记者黄洁
受贿人不直接受贿,而是通过自己信任的人间接接受贿赂,再转由自己支配;行贿人也“心照不宣”地将贿赂送到这名“代理人”手中。这种犯罪模式,已经逐渐成为了行受贿犯罪的“新招”。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今天发布调研显示,目前行受贿犯罪出现代理人,在这种模式下,受贿人与行贿人没有直接接触,而受贿人在法律上也常常不具有贿赂财物的“所有权”,只是拥有“使用权”,这为侦查取证带来了很大困难。而亲朋好友、专家学者、退休干部三类群体,恰成为了行受贿代理人的“主力军”。
据了解,西城检察院在此前查办的某机关房管部门领导魏某受贿串案中发现,魏某安排自己的朋友王某成立私人公司。案中,魏某利用主管本单位房屋开发建设的职权,接受一些施工或者房地产企业给予的高额贿赂款及价值近90万元的汽车一辆,而这些财产均被安排在王某的公司名下。
“这种用亲朋好友充当行受贿代理人,是最常见的一种类型。”西城检察院反贪局检察官古芳介绍说,在这类案件中,代理人与受贿人之间都是亲人或者多年好友,双方有极高的信任度,也有一定默契。了解到这层关系的行贿人多会直接找到代理人,提出自己的要求,事后也会将好处费交给代理人,即自始至终行贿人与受贿人可能从未谋面。而代理人接受贿赂后,或者转交受贿人,或者通过成立私人公司等方式将受贿财物隐匿于公司或者私人账户,供受贿人日常消费使用。在这种模式下,代理人也很容易将部分贿赂款中饱私囊,造成行受贿双方对贿款金额认定不一的情况。
除此之外,检察机关还披露,专家学者型、退休干部型代理人目前也受到“追捧”。但与亲朋好友型的代理不同,专家学者型的代理人没有长时间的感情培养,相对具有偶发性,额退休干部型代理人则是利用工作时建立的庞大关系网,换一种身份和企业接触。
根据古芳的进一步解释,专家学者型的代理人是通过政府招标时组织的专业评审会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搭建起联系的。投标单位为了顺利中标,急需要取得项目负责人的“支持”和“内幕信息”,作为第三方的评委既能直接联系项目负责人,又掌握有关信息,同时专家、学者的身份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更易于接触,因而成为了投标单位最希望拉拢的人。
“现在看来,‘代理人’的身份是接受贿赂的工具,同时该群体也逐渐异化为帮助国家工作人员出售权利、寻找受贿机会的‘经纪人’。”古芳说,这种犯罪行为非常隐蔽,打击难度大,危害更加巨大。我国法律对该类犯罪已有相应的惩罚,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介绍贿赂罪;而如果在介绍过程中有分成、获利行为的,还可能构成行受贿罪的共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