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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环境问责须确定为法律制度

发布日期:2013-08-09   来源:中国法学会官网
     法制网北京8月8日讯 记者 郄建荣 环保部副部长潘岳在8月7到8日召开的全国环境政策法制工作研讨会提出,《环境保护法》的修改要力争在法律制度上实现重大突破,要把生态红线、环境功能区划、环境质量评价指标体系、政策环评、环境问责等基础性制度确定下来。他表示,修改后的要成为统领环保领域各专项法的基本法律。
  “从经济发展看,我国的经济发展已经进入中等收入水平。中国经济增速趋缓,又面临资源环境瓶颈约束,经济转型势在必行。” 潘岳说,从社会发展看,随着环境污染的恶化趋势与环境事故的频繁发生,环境保护已经成为最受瞩目的公共事务之一。
  他表示,正确应对环保公共事务挑战,要求政府职能实现以经济发展为中心向以公共服务为中心的转变,要求政府在环境公共事务领域中熟练运用各种现代公共政治工具,坚持公开、透明、民主、理性,以良好的环境公共服务满足公众的环境需求。
  就今后的环境政策法制工作创新,潘岳提出,要以强化市场机制为方向,不断完善环境经济政策体系。他要求,环保部门要继续配合宏观经济部门,充分利用各种经济手段,把隐形的环境成本显性化,把外部的环境成本内部化,激发企业自觉加强环境保护的内生动力,促进经济转型。继续完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绿色信贷、环境税费改革等。
  同时,要以惩治环境犯罪为突破口,大力推进环境司法的专门化。他主张,要强化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有效配合,严厉打击环境污染犯罪。
  潘岳要求,环保部门要以环境信息公开为手段,建立政府与公众良性互动的环保公共关系,“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完善环境公共事务行政决策的风险评估机制,有效防范和化解环境公共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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