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新闻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解放东路18号市民中心F座8楼  邮编:310026
邮箱:hzsfxh@126.com
电话:0571-85252137
传真:0571-85252154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学新闻

两高下发司法解释明确寻衅滋事罪司法认定相关问题

发布日期:2013-07-22   来源:中国法学会官网
     正义网北京7月19日电(记者 徐日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下发《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进一步明确寻衅滋事罪相关法律适用问题。
  寻衅滋事罪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犯罪。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寻衅动机,客观上是否破坏社会秩序,是认定有关行为是否属于寻衅滋事、是构成寻衅滋事罪还是其他犯罪的关键。按照《解释》,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解释》规定,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据了解,《解释》还对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认定标准;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认定标准等予以明确。(完)
 

上一页浙江省参加“第八届中国法学青年论坛”征文活动的情况通报
下一页最高法发布《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版权所有:中国共产党杭州市委政法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