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学会研究会评估管理试行办法
(2014年7月24日经中国法学会会长办公会会议通过,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办法宗旨】为了规范研究会评估行为,促进研究会能力建设,引导和推动研究会健康发展,同时为了配合中国法学会研究会支持计划的实施,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和中国法学会有关规定,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估原则】研究会评估工作坚持科学合理、客观公正、全面准确、注重结果应用的原则。
第三条【评估机构】中国法学会设立研究会评估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设在中国法学会研究部。
研究会评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批准评估工作实施方案,审议评估结果。
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负责制定评估工作方案、组建评估工作组、组织实施评估工作、提出评估结论建议。
评估工作组根据需要设立,由中国法学会领导,中国法学会研究部、人事部及财务部门负责人,有关专家和若干研究会代表等组成。
第四条【评估对象】中国法学会各直属研究会和中国法学会主管的全国性法学社团(以下统称研究会),均应接受评估。
第五条【评估内容】建立研究会工作指标体系,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评估:
1.基础建设,主要包括章程、理事人数、依托单位、办公场所、分支机构、工作人员、经费保障、网站等。
2.思想政治建设,主要包括组织学习贯彻落实中央文件精神、围绕中央和国家工作大局组织课题研究和举办学术活动、党组织建设情况等。
3.组织队伍建设,主要包括领导班子建设、按期换届、民主决策、常务理事和理事会机构的合理性、培养和举荐人才包括在国际组织任职的情况、举办专业培训班或师资培训班、内部团结等。
4.制度建设,主要包括内部人事管理制度、年会和学术活动制度、课题研究协同机制制度、经费使用管理制度、分支机构管理制度、人才和成果评价制度等。
5.学术活动,主要包括年会、大型论坛、专题研讨会、承担中央部门或地方委托的课题任务及学术活动、境外学术交流、刊物或书籍出版等。
6.成果转化,主要包括以研究会名义向中央或地方决策部门提供咨询意见以及被采纳、向中国法学会报送《要报》材料及被编发、以研究会名义的课题成果鉴定为优秀、课题成果出版或发表、课题成果或活动宣传、参与或承担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或地方法规起草任务等。
7.服务社会,主要包括以研究会及其负责人名义开展面向社会的法律咨询、法制宣传、到实际部门交流挂职等。
8.创新能力建设,主要包括在开展活动或课题研究的内容、形式,思想政治、组织队伍、制度、学风,成果转化,服务社会等方面的创新性。
9.外部评价,主要包括与中国法学会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中国法学会报告或报备,按时高质完成中国法学会交办或委托的课题研究或学术活动,实务部门、法学院校以及其他研究会的外部评价等。
第六条【评估方式和周期】研究会每年底应当提交自我评估报告或年度工作报告,中国法学会在此基础上进行年度检查和抽查评估。中国法学会对研究会2至3年进行一次综合评估。
研究会可以申请评估。
第七条【评估程序】中国法学会研究会评估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1.发布评估通知;
2.组织评估;
3.中国法学会研究会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审议评估决定和评估结果;
4.向研究会发出评估结果通知书;
5.受理复核申请;
6.向评估结果不合格的研究会提出改进建议或整改要求。
第八条【配合义务】研究会应当按照要求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和评估材料。
第九条【自评报告公开】研究会自评报告在中国法学会网、中国法学创新网等网站上及时公开,接受研究会理事和会员、同行及社会监督。
第十条【评估结果】研究会评估结果参照民政部社团评估的相关标准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四个等级。
第十一条【评估等级为不合格的情形及处理】研究会有下列情形,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评估等级为不合格:
1.违反《中国法学会章程》和本研究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
2.上一年度不能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
3.不履行相应程序设立分支机构的;
4.对分支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5.违法违规收费的;
6.向企业摊派、索要赞助和无偿占用企业人财物的,或者强制企业加入社会团体的;
7.违反规定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或者违反规定使用票据的;
8.违反规定举办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或者向评选对象收取费用的;
9.年度工作报告书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评估中提供虚假信息和资料的;
10.受到相关部门通报批评或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的;
11.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的;
12.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章程的行为的。
评估等级为不合格的,中国法学会将根据研究会的性质,视情节给予或建议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给予通报、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等处理。
第十二条【评估结果的应用】研究会评估结果作为“中国法学会研究会支持计划”的重要依据。评估结果获优秀等级的,优先获得中国法学会以下支持:
(一)中国法学会研究会经费支持;
(二)优先接受中国法学会委托项目;
(三)优先推荐承担或参与中央有关部门和地方实际部门的课题研究及相关活动;
(四)优先向中央有关部门和地方实际部门推荐专业人才;
(五)优先向民政部登记注册;
(六)准予设立分支机构;
(七)其他支持项目。
中国法学会对获得优秀等级的研究会给予一定的奖励或奖励性资助。
第十三条【解释权属】本办法由中国法学会会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施行时间】本办法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