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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卫东:深圳司法改革探索可贵 三大问题仍需考虑

发布时间:2014-12-02 来源:中国法学会官网 浏览量:255

 

            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卫东对深圳检察院、法院系统正在进行的改革相当熟悉。他认为,深圳市法院、检察院在多年来的司法实践中积极的探索,摸索出来一系列的符合司法规律、司法特点的一些改革的措施。最早深圳福田法院探索审判长负责制,福田检察院探索了检察官办案的专员制,都是在改革探索之初,在符合司法规律的前提下所进行的可贵的探索。

      目前深圳的改革正在有条不紊的推进,在司法权运行这样一个机制的改革过程中,陈卫东称,有三个重要的问题需要大家去反思、去探索。这三个问题也是深圳检法两家在今后的改革中所要考虑或者说试行的问题。

      一是检法两家推进司法权运行机制的改革应当区别对待,尊重各自的司法规律。当前职务界与 学术界对此研究较多,探讨司法权运行机制改革也多是以审判权为模板进行分析的,检察权运行机 制的改革比照检察权进行,陈卫东认为二者之间应当进行区别。

      二是要全面正确的理解四中全会提出的人民检察院的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陈卫东发现在当下,在全国很多试点的检察院在推行这个改革时,不恰当的把主任检察官作为一个独立的层级,一个固定的岗位。这样一来,就可能偏离这轮司法改革中所不断探索、追求的承办案件不论是法官还是检察官具有的独立权限。有可能把主任检察官置于主办检察官之上,这不符合“谁办案谁裁判、谁裁判谁处理”的改革精神。

      他强调,这轮改革中,无论如何主任检察官不要误入歧途,把它设置成独立的层级,“这一点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做的非常好。刚才我跟我们的检察长又交流了一下,现在福田检察院一直推行主办检察官,他体现了承办案件检察官的这样一种独立决定案件的权利。而且它涵盖了所有的检察机关的方方面面的业务。”

      三是关于司法改革后,还权于法官、检察官的监督问题。

      “我们痛恨过去司法的行政化,过去无论是法院还是检察院,院长、庭长、科处长、审判委员会、监察委员会,谁办案谁有决定权。一出事,一拍屁股溜之大吉这样的权责不统一的现象。”

      “我们强调要把司法的权利还权于承办案件的法官和检察官,让他回归他的本质和原貌。但是有没有想到在当下中国的司法环境下,我们法官、检察官目前的素质下,如果我们真的把这些权利 交给了法官和检察官,你放心吗?问我,我是不放心的。”

      “过去院长、庭长、省委会、监委会,虽说行政化,但是起到一个非常重要的把关的作用,使得承办案件的法官不可以肆意妄为,不可以随便审判——现在都没了,他自己说了算。如果我们的改革这样的进行,法官、检察官(因此)徇私枉法,我认为这个改革还不如不改。”

      陈卫东建议,深圳的法院和检察院在改革推进过程中,必须考虑如何更好的监督获得独立办案权的检察官和法官,如何去合法的、规范的、公正的行使权利。

      他说,要加强法官、检察官的执业能力建设,制定明确、具体的执业道德规范,规范要具有可操作性。让这种自律在法官规范行使权利的过程中发挥强大的作用;要设置对违法办案的法官检察官进行惩戒专门的机构。这次中央司法机构改革提出两个委员会 ,一个是法官检察官的遴选委员会,一个是法官检察官的惩戒委员会。“深圳能不能在法官检察官的惩戒委员会上探索方案,有的地方想把惩戒委员会和遴选委员会合而为一,我说这不可以。法官 、检察官我选,回头再说他有问题,你怎么选的?那我可能不会痛下决心,袒护、偏袒可能发生。 ”

      要制定严格而又合理、符合司法规律的责任追究机制。我们都知道有司法一定有错案,如果司法没有错案就不叫司法,所以出现错案绝不可以大惊小怪,也不能由此否定司法彻底失败。凡是属于法律认识一概不叫错误,凡是故意枉法裁判,一律从严追责。“这个既是保护法官依法办案,同时又是保障法官办案安全,如果有一点问题就追责,我相信将来法院、检察院最后一个人都没有了 ,风险太大,要有一种合理的责任追究的机制。”

      要建立科学的考评考察研究机制,对于每个法官、每个检察官的办案评估可用两种方式:一个是内部的。检察院的质量监督部门要随时检查;二,要制定固定的机制,聘请法律专业人士、专家定 期评审,结合裁判文书去全面衡量承办案件的法官是否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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