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近十年来,离婚率的上升,婚姻欺骗案件的增多,取消强制婚检后出现的零婚检,婚检由政府买单还不能提高婚检率等现象,都已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而这些都与我国政府前几年立法时,过份强调政府不干预婚姻有关,认为婚姻是当事人个人的隐私;既没有听证,更没有向全社会征求意见,草率出台《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有关;我们既要反思,更要纠错;作为国家,必须要运用法律的强制手段规范婚姻管理,预防和减少违法婚姻,保护善意婚姻当事人的利益。
关键词:法治中国 社会诚信 婚姻公示 身份核查 免费婚检
婚姻关系是家庭关系的核心,是维系家庭的重要纽带;建设诚信的婚姻家庭关系是构建社会诚信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为了对社会进行有序管理,需要干预婚姻,进行制约和限制,形成科学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保障全体婚姻家庭成员的合法权利的实现,从而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健康发展,促进社会关系的和谐发展。
婚姻是男女双方基于共同生活的目的走到一起,它是以信任为纽带的,建立在契约基础上的双方相互扶助、相互依赖的亲密的诚信关系,婚姻的基础在于互相的信任,互相忠实,这是作为已婚的人们必须要遵守的义务,《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
婚姻之间的诚信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精神上的诚信。
婚姻关系的内在是一种精神联系,夫妻之间内心的平等、忠实、尊重,是夫妻精神生活的基础。夫妻真正的结合并不是因一纸结婚证,而是从精神上完全把自己托付于对方时开始,是基于一种信任把自己的幸福托付于另一半,另一半作为他人幸福的受信人,严守他的忠实义务。
2、肉体上的诚信。
性是婚姻关系的一项重要内容,康德认为:婚姻关系是“性的共同体”,是“两个不同性别的人,为终身互相占有对方的性器官而产生的结合体。”站在法律角度,性本身是一种权利,这种权利是双向的,夫妻双方既是权利人又是义务人,双方应严格履行自己在性方面的诚信义务,即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
肉体上的诚信,还应包括结婚的同时,对对方身体健康状况的了解。因此,笔者认为:应该进行必要的婚前体检。
3、经济上的诚信。
我国《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规定了三种性形式,即法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和个人特有财产制。本人认为法定财产制才更符合实际更加普遍意义、更符合我国的国情。法定财产制其实简单来说就是原则上夫妻婚后财产共同共有,在现实中,夫妻的财产权绝大部分是属于夫妻双方所有,这样更加增加了夫妻的感情,把夫妻紧紧地捆合在一起,这样使夫妻之间更加尊重,另一方更愿为家庭付出更多的贡献。
无论是私下截留,隐瞒收入,设立“小金库”,还是独霸控制夫妻共同财产行为,都是夫妻在经济上缺乏诚信的行为。
我国在前几年的婚姻立法中,过份强调政府不干预婚姻,认为婚姻是当事人个人的隐私;既没有听证,更没有向全社会征求意见。主要是实施了“一个条例”及“一个办法”:
1、2003年10月1日经修改出台的《婚姻登记条例》,取消了所谓的行政性干预条款。
(1)、《婚姻登记条例》使结婚程序变得非常简便。目前,社会上还存在着相当多的婚姻道德低下的人,无诚信可言,程序中以当事人“签字声明”替代旧的结婚登记制度中关于“提供单位证明”的规定,给部分道德败坏者的已婚者有机可趁,以谈恋爱找对象为名,欺骗与异性未婚者发生性关系、同居,甚至生子重婚行为的发生。
(2)、《婚姻登记条例》取消了强制婚检,导致一度时期的零婚检,继而出现的新生儿缺陷增多,当政府意识到这个问题的严重性时,便出台婚检由政府买单,但还不能提高婚检率,婚检关系到国家、民族、社会的大事,也是关系到每一个家庭的大事。
(3)、《婚姻登记条例》不需要离婚当事人“提供单位证明”,对达成一致意见的离婚夫妻,可当场予以离婚登记。这样导致的草率离婚者越来越多,2013年度,中国离婚人数已达350万对,足可以说明这个问题。
2、2006年1月23日由民政部、国家档案局共同发布的《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持单位介绍信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要求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的,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在确认其利用目的合理的情况下,经主管领导审核,可以利用;”。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出台之前,律师有权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凭介绍信是可以向婚姻登记部门或档案局查取他人的婚姻档案,这样可为诚信婚姻当事人查询他人的婚姻状况,提供了解渠道;但现在却没有救济途径,无计可施。如笔者在撰写本文时,随意在“百度”上搜索到的一个问题:
问:“我现在与男友交往一年多,他曾结过婚。但最近听到一些言语说他好像还没离婚,有时跟他在一起的感觉好像他有些神秘,我感觉他有很多事情在躲避着我,感觉他外面有家,我不知道是受别人的话影响,还是真的他还没离婚,我现在总被这件事困扰。我不想受骗让自己受到伤害。我知道他身份证号码,想知道怎么查询才能知道他到底离婚没有。如果真的还是结婚状态的,我不想拆散别人家庭。请各位帮帮我!”
解答:“应该在民政局查啊,别的地方也没有资料可查。”
这一困扰,已不是个案,已成为千家万户的男大当婚、女大当嫁时遇到的具有普遍性现实生活问题;对于每位婚姻诚信者来说,恋爱目的是结婚,不知道对方是否已婚,那就让不法之徒有机可乘。加上中国目前的人员流动性大,很容易隐瞒婚姻状况。
笔者办理的案件中,有些本意诚信婚姻的受害人,最开始都是以结婚为目的,但由于在受骗后,甚至怀胎之时,面对残忍的现实,无力回天,不能自拔,于是一部分心甘情愿成了二奶、小三。而在这些受害人,由于恋爱时无法知道对方的婚姻状况,是造成这种现象的一个很大的原因。如果能够在男女交往时,通过查询,可以了解恋爱对象的身份情况,也会让不法之徒有所收敛,减少有机可乘的机会,更能减少那种真诚谈恋爱者面临的痛不欲生的场景。
“婚姻是隐私”的主流下,隐婚成了时尚,也成了道德低下的人实施欺骗感情、玩弄异性、甚至重婚的“夜行衣”。这样就让婚姻变得神秘,也造成了男女恋人之间的互不信任。造成无法知道对方的婚姻状况的原因,是因为《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出台,让恋人无法在民政部门无权查阅对象的婚姻状态,把婚姻当作完全性的隐私。
什么是“隐私权”,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王利明)。
我们应当明白,婚姻到底是不是属于隐私?
1、人类历史进入有序的婚姻以来,都是通过一定的婚礼形式,而婚礼的本意是向社会公开表明——当事人已结婚,即得到社会的承认,从这一天开始,他们要受到社会的监督。这有利于家庭的稳定,减少婚姻纠纷。现在传统的家庭,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仍然要举行热闹的婚礼。如果是隐婚,那婚姻失去了社会监督。
2、婚姻家庭均具有社会属性;从自然人的角度,“婚姻”确实具有隐私性质,但从法学、社会学、心理学和伦理学角度看,婚姻都不仅仅属于私人活动范畴。如果只强调保护个人权利的同时,那谁来承担为他人和社会尽应有的责任。
3、在理论界,如杨立新教授认为:“婚姻状况不属于个人隐私范畴,结婚必须履行的登记程序,不仅是国家确认婚姻,给婚姻关系以法律保护的过程,也是对社会公示的需要。”结婚也是一次公示。笔者认为,如果婚姻纯粹是个人隐私,那国家根本就没有必要进行行政干预,也没有必要出台“婚姻登记”法律法规了,真因为婚姻事关国家、民族、社会和家庭,所以,世界各国都对婚姻制度了制定了法律。
人们应该要改变对“婚姻”社会属性的认识,对于一个人是否结婚,它根本不是个人隐私,我们要明确反对隐婚,每个人的“婚姻基本情况”,允许让全社会的公民查取。“婚姻基本状况”不等同于婚姻档案内容,它指的是就象《居民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栏中的内容,如“未婚”、“已婚”、“离婚”、“丧偶”。如果一个国家的巨大婚姻网络系统计不能向他的国民提供这些基本状况,这是国家对他的国民的不负责任。
如何进行婚姻管理制度与社会诚信的建设?笔者有以下四项建议:
一、修改《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允许律师或其他人查阅被调查者的“婚姻基本状况”(内容仅指“未婚”、“已婚”、“离婚”、“丧偶”);另根据婚姻当事人在结婚时否同意婚姻档案信息公示的申请情况,不同程度的区别查阅或调取更多的婚姻档案信息内容。
目前,我国已实现婚姻登记信息全国联网,民政部已初步建立中央级婚姻登记数据中心,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已建立省级婚姻登记工作网络平台和数据中心,实现了在线婚姻登记和婚姻登记信息全国联网审查,在原有信息数据的基础上,加入有关“婚姻公示”的内容,为建设诚信婚姻提供更好的服务。
1、立法放宽允许他人查阅婚姻状况的条件,即允许律师或其他人凭介绍信,可以查阅被调查者的“婚姻基本状况”,即仅可以查阅其“未婚”、“已婚”、“离婚”、“丧偶”,对于被调查者婚姻档案中的其他内容,如配偶名字、结婚登记时间等均给予保密。
2、目前使用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上,加入有关征询结婚当事人是否同意“婚姻信息公示”的内容栏目,并分三种类别予以登记;另根据婚姻当事人在结婚时否同意婚姻信息公示的申请情况,不同程度的区别查阅或调取更多的婚姻档案信息内容。
(1)、不同意公开婚姻档案信息,即“不同意公示”。
(2)、同意公开部分婚姻档案信息,即“同意部分公示”,同示公示的婚姻信息内容配偶者姓名、结婚时间。
(3)、同意公开全部婚姻档案信息,即“同意全部公示”。同示公示婚姻档案中的全部信息。
对于第一类“不同意公示”的,允许律师和其他人凭介绍信,可以查阅被调查者的“婚姻基本状况”,即仅可以查阅其“未婚”、“已婚”、“离婚”、“丧偶”。
对于第二类“同意部分公示”的,即允许律师和其他人凭介绍信,查阅与调取其包括“婚姻基本状况”以外的其他同意公示婚姻信息内容。
对于第三类“同意全部公示”的,即允许律师和其他人凭介绍信,查阅与调取婚姻档案中的全部信息。
3、允许婚姻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修改婚姻档案信息公示类别(即“不同意公示”、“同意部分公示”、“同意全部公示”),但需双方同时到原婚姻登记机关书面申请变更。
二、在婚姻登记部门使用身份证全国联网核查系统,以杜绝用假身份证登记结婚,为建立婚姻诚信提供有力的保障。
办理结婚登记,有一项重要的工作,就是要核对身份证。目前,用假份证来登记结婚,包括若未满法定年龄而使用假身份证来登记结婚的现象不在少数。如果以假身份证登记结婚,婚姻将长期存在风险。使用假身份证者一旦离家出走或下落不明,相关当事人的财产权益、诉讼权益等都难以保障。未满法定年龄使用假身份证,会造成婚姻登记瑕疵,使婚姻效力处于不安定状态。如果身份证被冒用,被冒用的人还会陷入“被结婚”的困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法院是不受理使用假身份证结婚登记的离婚案件,同样,如果当事人要求婚姻登记机关给予撤销,民政部门也是不会同意其要求的;这样,使诚信一方的当事人陷入没有救济途径可走,只能把民政部门作为被告,而对于这类民告官的诉讼,法院也是不一定会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这样一来,受骗的当事人无途径可以救济。
建立通过联网核查系统核对公民身份信息,以验证当事人出示的居民身份证所记载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照片及签发机关等信息真实性。把不法分子堵截在核查体系之外,从源头上遏制欺骗婚姻。
身份证全国联网核查系统早已成熟,在婚姻登记部门建立身份证全国联网核查系统完全可行,可以参照公安部门与银行系统的联网核查经验,全国这么多家的民营银行都能利用的系统,难道作为国家职能部门的婚姻登记机关用起来这么难?这只是政府职能部门如何协调问题。
三、公安部门颁发的《居民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一栏,应由婚姻登记部门负责填写并加盖印章。
目前,绝大部份省市的《居民户口簿》的居民“婚姻状况”一栏内容是由公安机关填写,而且常与客观婚姻状况不符。而只有极少的地区,是由婚姻登记部门来盖章,如广州市;但遗憾的是从2013年7月开始,广州市民在办理结婚或者离婚登记时,婚姻登记部门将不再在居民户口簿上加盖“已婚”或“离婚”印章,其理由据说是有市民对这一做法提出异议,认为《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中并无由婚姻登记部门来盖章的相关规定,不再盖章是基于“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原则的纠正,但也有人认为不再盖章加大了骗婚、重婚隐患。
公安部门的《居民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的真实性状况如何?公安部办公厅在其《关于居民户口簿“婚姻状况”的记载内容与本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不一致的问题》回复可知,“对于当事人的实际婚姻状况与居民户口簿“婚姻状况”项目内容不一致的,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婚姻状况的审查应主要依据其本人书面声明,其居民户口簿“婚姻状况”项目内容仅作参考。” 所以,笔者建议,公安部门的《居民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一栏,应在当事人结婚登记时由婚姻登记部门负责加盖印章。至于如何解决“法无授权即禁止”很简单,此完全可以由公安部与民政部共同出具一个规定或一个通知,即可解决。
四、建立免费婚前体检制度,实现婚检社会福利化;有利于更好的了解对方当事人的身体健康状况,为建立诚信婚姻打下坚实的基础。
婚姻的最基本功能是传承后代、繁衍种族,作为一位将来孩子的父母,都希望自已的孩子健康聪明;希望能了解对方身体的健康状况,但由于不诚信当事人的存在,婚检就显得很重要,特别是在目前多类疾病频发的情况下,更需要有此制度保障。婚检不仅关乎婚姻家庭的幸福和下一代的健康成长,而且关乎整个民族的人口质量以及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作为把握人口素质的第一关的“婚检”是十分必要,且必须加以完善。
强制婚检制度是在2003年10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正式取消,当时取消的理由:人性为本,要给人自由,要保障权利,减轻婚姻当事人的负担,其实这些背后更有对婚检作用的无视,对自愿婚检的盲目自信。婚检程序的复杂繁琐,又耗时耗力耗财,当事人又心存侥幸,强制婚检取消后,出现零婚检现象,且目前新生儿出生缺陷率大幅度提高。
恢复强制婚检的法律依据是《母婴保健法》,它要求“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母婴保健法》的效力无疑强于行政法规性质的条例。现在是婚姻登记部门在结婚登记时不需要婚检,而《母婴保健法》要求“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由于是部门立法,《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就难以执行,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
2005年6月,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对《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进行了修改,规定“没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的不予办理结婚登记”。此是自2003年10月1日新《婚姻登记条例》施行,全国推行自愿婚检以来,黑龙江成为我国第一个恢复强制婚检制度的省份。但由于种种原因,未能落实。
建立可行的强制婚检体系,保护新生儿的健康率,保护婚姻双方的婚姻安全,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如何更好的落实恢复强制婚检制度,笔者认为:
1、婚检费用由政府统一财政支出,有利于强制婚检的恢复;此为提高整个国家、民族的人口素质,值得承担。
2、婚检中贯彻“知情同意”的原则,严格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对婚检者的信息严格保密,医生将婚检结果只告诉检查对象,让当事人自己权衡利弊决定是否告知另一方,并在检验报告上签字。以打消婚检者的顾虑。当然,如果双方进一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之间应有相互的知情权。
3、建议婚前检查可以采取一些灵活的方式,不应该由某一个部门、一个医院统一婚检;婚姻登记者只要是在具有一定资质的医院进行了相应检查,对其婚检报告,都应该得到承认。
4、婚检项目的设定也需要进行科学的论证,保留必须要检查的项目,去除不必要的检查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