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浙江省台州法院创新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牢固树立“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理念,先后联合市委政法委出台《关于建立“社会调解优先,法院诉讼断后”纠纷解决模式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积极推进诉源治理,取得明显成效。今年1月至6月,台州全市法院收案降幅再创新高,同比下降17.5%,系浙江省收案降幅最大地区,特别是追索劳动报酬、民间借贷、物业服务合同案件的收案降幅分别高达63.8%、46.4%、41.7%。
一、深化“政策+机制+平台”模式,构建诉源治理整体框架
一是强化政策引领。对外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在浙江省率先将普通民商事案件“万人成讼率”纳入市县两级平安综治考核体系,细化考核办法,实行季度通报排名。对内出台诉调衔接案件诉讼费收费办法,强化诉讼费用的激励功能,引导当事人选择非诉方式化解纠纷。
二是强化机制保障。对外完善多元解纷机制,争取人民调解委员会、银行业协会、消保委、仲裁委等组织的支持,构建起包括人民调解、行业调解和律师调解等在内的多元调解体系。目前全市法院专职从事诉调对接工作的正式工作人员共有210名,特邀调解员434名,专职调解员120名。对内出台《关于开展一审民商事案件诉前调解前置工作的实施意见》,对家事纠纷、相邻关系、消费者权益保护、交通事故、医疗损害等适宜调解的纠纷,在征求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引导其进行诉前调解。自2016年以来,全市法院共诉前引导调解案件68006件,调解成功56668件,诉前化解率从6.1%提升到30.2%。
三是强化平台整合。线上推广应用ODR平台(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将法院通过“政策+机制”引导出来的纠纷及时分流指派到在线的各类调解组织进行调处。截至目前,平台已上线注册调解组织404个,调解人员5120人,登记各类纠纷6.9万件,调解成功6.1万件,调解成功率88.3%。线下构建市县乡三级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体系框架,其中黄岩法院推动建立区矛盾纠纷综合化解中心,诉讼服务中心整体进驻,统一引导、分流纠纷,形成矛盾纠纷社会治理大格局的“黄岩做法”。
二、推动形成三道递进式解纷关口,实现纠纷分层过滤解决
一是阻却基层纠纷成诉。全市基层法庭主动参与社会治理,坚持指导前移、调解前移,激活基层调解网络,依托当地综治中心和网格员,将大量琐细、有可能进入法院的矛盾解决在基层、消灭在萌芽之中,确保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去年仅椒江就解决矛盾纠纷约5万件。今年1月至6月全市法院20家法庭中有19家的收案数呈下降态势,特别是椒江椒北法庭的收案数同比下降47.5%。
二是就地化解矛盾纠纷。推动党委政府设立区域性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充分整合司法、信访、仲裁、调解等解纷资源,依托ODR等在线解纷平台,构建“一站式受理、多部门对接”的多元纠纷化解新模式,实现属地性强的矛盾纠纷由人民调解组织化解、专业性强的矛盾纠纷由行业调解组织化解、重大敏感的矛盾纠纷由基层党政力量化解、确实无法化解的矛盾纠纷才由法院化解。比如椒江法院整合线上线下资源,借助ODR平台实现纠纷在法院、区综治中心及街道之间的两次分流,并派驻审判团队进驻区综治中心负责速裁、司法确认等工作,诉前分流成效显著。
三是推进诉前精准分流。梳理“占案件总量比例高、占新增案件比例高”的案由,出台《规范民间借贷案件处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离婚纠纷诉前分流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等指引性文件,对符合一定条件民间借贷和离婚案件在立案前先行分流调解,有效减少两类案件收案数。
三、积极发挥司法职能作用,注重诉讼内纠纷源头治理
一是健全立案受理引导机制。建立纠纷解决告知程序,明确告知当事人选择诉讼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鼓励和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成本较低、对抗性较弱、利于修复关系的非诉方式解决纠纷。同时,严把立案关口,要求当事人签署《诚信诉讼承诺书》,并就虚假诉讼法律风险进行诉前释明,引导当事人诚信诉讼。
二是减少诉内衍生案件。探索运用示范诉讼化解涉众型纠纷,尝试用个案示范效应带动同类批量案件的统一裁判或调解处理。截至目前,全市法院运用该模式化解涉众型案件500余件,引导2000余名同类纠纷当事人参照示范诉讼结果自行和解或接受调解。积极开展集中打击虚假诉讼、“套路贷”案件专项行动,今年以来全市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225件,拘留、罚款62人,罚款总额153.4万元。会同当地信访局、行政复议局出台实施意见,规制行政滥诉行为。探索家事案件财产申报制度,预防因当事人不诚信申报行为引发的衍生诉讼。
三是遏制执行案件增量。一方面,联动26家市(县)级部门上线运行台州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系统,在219项业务审批上实现自动惩戒,明确对拒不申报、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等6种情形一律予以法律制裁,通过强化执行威慑提高当事人履行主动性,今年1月至6月,全市法院制裁违法率达59.5%,居浙江省第一。另一方面,出台《关于加强立审执协调配合机制建设的意见》和《关于提升民商事案件自动履行率的若干意见》,强化立审执兼顾,提高案件自动履行率,从源头上减少执行案件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