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北京4月17日电 4月17日11时,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第三法庭依法公开宣判被告人“秦火火”(秦志晖)诽谤、寻衅滋事一案,被告“秦火火”因诽谤、寻衅滋事被判有期徒刑3年。
为回应社会关切,宣判后该案审判长吴小军、合议庭成员李晓法官做客法制网,回应“秦火火”案的焦点问题。
访谈地址:本网专访“秦火火”一案审理法官
焦点一:为何认定为诽谤罪和寻衅滋事罪
“刑法第246条规定诽谤罪是指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第293条则规定了寻衅滋事罪的四种情形:一是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是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是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是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李晓说道,“诽谤罪、寻衅滋事罪两罪的犯罪构成不同。设立诽谤罪是要保护公民的人格和名誉不受侵犯,而设立寻衅滋事罪则要保护社会秩序不被破坏。”
具体到本案,吴小军解释称,秦志晖本人曾说“必须要煽动网民情绪与情感,才能把那些人一辈子赢得的荣誉、一辈子积累的财富一夜之间摧毁”,足可见这是捏造事实毁损他人名誉的主观恶意。而客观上,秦志晖捏造损害杨澜等他人人格、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诽谤罪。
在“7•23”甬温线动车事故发生后,秦志晖编造政府机关天价赔偿外籍乘客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对国家机关产生不良影响,散布信息内容不指向特定自然人,而是以扰乱社会秩序、起哄闹事为目的,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其这一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
“因此,被告人秦志晖的行为分别构成诽谤罪和寻衅滋事罪,不能按照一罪处理,应分别定罪处罚。”吴小军说道。
焦点二 办理网络诽谤等刑案司法解释能否在本案中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于2013年9月10日施行。本案秦志晖犯罪行为发生在《解释》实施前。关于《解释》能否在本案中适用的问题,吴小军做了如下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曾公布《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于2001年12月17日施行。《规定》首先明确,司法解释是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指出司法解释自发布或者规定之日起施行,效力适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间。
同时,《规定》也明确了几种情况的具体处理:1、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2、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已有相关司法解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但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的司法解释;3、对于在司法解释施行前已办结的案件,按照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没有错误的,不再变动。
“根据《规定》的内容,秦志晖案即属于行为时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的案件,故应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因此,《解释》对秦志晖的行为具有溯及力,依照刑法及《解释》的规定对秦志晖的行为进行定罪处罚,完全符合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秦志晖并非特例,以往的类似情况都是按照这一原则处理的。”吴小军说道。
焦点三 诽谤罪为何适用公诉程序
“在一般情况下,诽谤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但是《刑法》第246条规定了除外情形,即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也就是说,对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诽谤案件,属于公诉案件,应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适用公诉程序。”吴小军说道,
吴小军称,《解释》第二条、第四条规定,同一诽谤信息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诽谤信息实际被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同时,《解释》第三条中对于何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予以了明确,主要包括以下情形:(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六)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也就是说,符合这几种情形的,属于公诉案件。
本案中,秦志晖利用信息网络,分别诽谤杨澜等多名公民,其中三人的诽谤信息被转发次数均达到500次以上,应认定为“情节严重”;关于张海迪的诽谤信息被转发次数虽然未达到500次,但根据《解释》第四条的规定,秦志晖系在一年内分别诽谤杨澜等多人,应对上述诽谤信息的被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据此,秦志晖诽谤杨澜等人的行为构成诽谤罪,且系诽谤多人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因此,本案诽谤事实属于法律规定的公诉案件范围,应当适用公诉程序追究被告人秦志晖所犯诽谤罪的刑事责任。
焦点四 本案中的量刑问题
“量刑活动是一项复杂的司法过程,需要结合全案综合考量各种影响量刑的情节和因素。”李晓说道。
刑法第61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判处。本案的量刑严格依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充分考虑了各种影响量刑的因素,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刑罚裁量原则。关于量刑情节,本案中,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于法定从轻情节,量刑时必须予以考虑。
“秦志晖在网络上多次肆意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时间跨度长,涉及多个受害自然人和单位,这些也是量刑时需酌情综合考虑的因素。”吴小军说道。
《刑法》第246条规定,构成诽谤罪的,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本案涉及多名被害人,在诽谤案件中属于情节相对较重的,确定刑期为有期徒刑二年。
《刑法》第293条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一般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仅涉及编造原铁道部信息的一起事实,属于应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情形,量刑不宜过重,最终确定刑期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被告人秦志晖一人犯两罪,根据数罪并罚的原则,所以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吴小军说道。(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