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4日,中国社科院对外发布了2014年《法治蓝皮书》,通过系统回顾和评价2013年中国法治建设的发展,对2014年中国法治形势进行预测。蓝皮书指出,在去年司法改革所取得的各项成效中,司法公开效果最为明显。
衡量一国法治建设发展水平,其核心在于司法的公正、公平和公开。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和改革深水期,司法改革对保障经济建设、民主社会建设和调解社会矛盾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司法公开透明是保障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的前提条件,也是确保司法权力在社会公众监督下的基础,因此,司法公开成为司法改革的重中之重。
近些年来,我国法治建设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前进,每年各级人大、各部委和地方政府所进行的立法和修法数量位列世界首位。通过这些年的努力,在制度建设层面上基本已经达到了“有法可依”,高效立法工作正在不断协调着转型社会中层出不穷的各类新情况和新问题。然而,拥有完备的法律制度保障并不一定意味着法治社会的必然实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在“人治与法治”的博弈过程中,强调司法监督和司法公开就成为下一个亟待解决的改革重点。
司法公开的意义不仅在于保障民众的知情权和社会监督权,也在于提升司法机关办案水平和强调程序法治化建设,同时,也是彰显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举措。只有社会公众都知晓的判决才真正具有法律的生命力,只有敢于“晒”给公众看的判决书才具有真正的说服力。“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人治”理念早已不符合现代法治精神,也与服务型政府和民主法治社会水火不相容。
对此,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司法公开的具体措施,即“推动审判公开、检务公开,录制并保留全程庭审资料,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推动公开法院生效裁判文书”。这些措施基本涵盖了司法公开的主要内容,在具体执行过程中还需强调结合现代通信技术和网络技术。结合现代网络社会特点,司法公开形式不能“徘徊”于互联网之外。蓝皮书指出,截至2013年,我国绝大多数地方法院已经设立自己的信息网络平台,不过,还有部分地方法院仍未设置网站,或者网站无法正常进入,更谈不上庭审直播了。蓝皮书对全国范围内未设置信息网络平台或不能正常进入的3家地方中院和两家地方高院“透明度指数”评分为“零”。毫无疑问,不能与互联网时代相融合的“信息公开”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信息公开,社会公众无法及时获悉相关信息,可以认定这些信息仍处于“未公开”状态。
相比之下,最高人民法院在最近的“腾讯诉360不正当竞争案”二审中就作出了“伟大的尝试”,第一次使用电视直播、广播连线和网络直播等手段,将庭审全程向社会公开。在蓝皮书公布的同一天,最高院对该案进行了全媒体宣判,长达六十多页的判决书既包括案情的详细介绍和法律具体适用问题,还包含大量说理、司法意见和行业指导意见。这样的司法公开不亚于一场别开生面的法制教育课,达到了法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双丰收。
从社会诚信建设角度看,司法公开效果也功不可没。司法判决的公开将不守信的“老赖”公之于众,不仅可以加大失信者的社会成本,而且这些信息与社会征信信息挂钩后,可以起到鼓励诚实守信的社会正能量传播。(法治周末特约评论员 朱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