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从7月23日起推出的“中国法院队伍职业化调查”系列报道,引起法院系统和专家学者的热烈关注。他们纷纷为今后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言献策。
“职业化的法官队伍,应当是一支高素质、精英化、复合型专家的法官队伍。”长期关注法官队伍职业化问题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毕玉谦今天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推进此项工作任重道远,需要在政治、经济、身份和职业行为等各方面,给予法官群体强有力的保障。
分类管理法官专司审判
法官队伍职业化,必须将法官从大量事务性、辅助性工作中解放出来,专司审判职能。在以往法院队伍职业化建设过程中,分类管理是各地探索较多的改革项目之一。
“实行法院人员分类管理的关键,是建立科学的竞争和工作考评机制。”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院长王立新说,江阴法院据此探索了“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审判组合模式。
该模式明确,法官助理负责庭前调解、取证、送达等事务性工作。为加强对法官助理的管理和考评,江阴法院出台《法官助理管理办法(试行)》,将考核结果作为法官助理晋升、晋级的依据。
此外,明确书记员作为审判组合的基础辅助岗位,主要承担庭审记录等事项。对书记员实行单独序列管理,职务等级分为3级、每级3等,根据职务等级和工作业绩确定薪酬,促进书记员职业技能提升。
“我们还完善了定案把关机制,主审法官对所审案件有权定案并承担责任,逐步减少院、庭长签发法律文书的范围,真正还权于合议庭和主审法官。”王立新建议,上级法院尽快建立法官遴选机制,打开优秀法官自下而上的晋升通道;法院同时要积极争取地方支持,打破法院干警工资与行政职级挂钩的模式,建立法官单独职务序列,早日实现法官职业化。
毕玉谦非常赞同设置法官助理。他解释说,为法官配备法官助理等司法辅助人员,有助于优化法院内部结构,使法院人员主要划分为法官、司法行政管理人员、司法辅助人员等,较大幅度减少现有法官人数。“法官只有少而精,才能更好地树立司法权威,为国家大幅度提高法官待遇,甚至实行法官终身制创造必要条件。”
构建法官终身培训体系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许惠珍,是一位在法院工作近20年的老法官。在她看来,法官要具备娴熟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审判技能,养成良好的专业思维,专业化教育培训是关键。
许惠珍告诉记者,今年年初,姑苏法院配合上级法院对法官培训工作状况开展了一次调查,结果表明:基层法官对近年来的教育培训工作持基本肯定态度,但同时也反映出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包括:学校教育与职业教育不匹配;培训需求与培训供给不匹配;师资力量与教学要求不匹配;培训方式与培训效果不匹配。
调查显示,超过半数法官认为,近年来的教育培训针对性和实效性不强。
许惠珍提出,应进一步优化和改革教育培训的内容、形式和方式。在内容方面,要把审判经验充实到培训内容中去,有针对性地对干警加强群众工作本领的培训;在形式上,应充分调研后制定符合各地实际情况、具有地方特色的菜单式选学培训模式方案,逐步满足各级法院各审判领域法官以及司法政务人员多样化的业务培训需求;在教学方式上,改革单一的“灌输式”面授培训方式,加强教学质量评估和效果的反馈。
“法院应着力构建和完善法官终身教育培训体系,建立健全保障法官参加教育培训的各项规章制度,始终把法官教育培训作为优化法官队伍人力资源的基础性工程。”许惠珍说。
法官工资国家统一开支
毕玉谦认为,目前我国法官职业缺乏相应的保障系统。为此他结合当前情况提出几点建议:
首先,全国法院在编法官的工资和其他相应福利待遇,应当由国家统一开支,不宜由地方财政支出;
其次,根据各地不同情况,适当放开法院的出口,在当地财力允许的情况下,采取诸如鼓励那些专业素养、业务能力、审判经验等综合素质较弱的具有审判职称人员提前退休等措施;
再次,畅通引进人才渠道,即有计划地引进一批具有长期实践经验、道德品质高尚、综合素质强,具有相当经济实力的律师进入法官队伍;同时,可考虑适当吸收一些专业能力强且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学者进入法官队伍。
“由于缺乏司法实践经验、必要的生活经历以及经济能力等原因,不宜再直接招收应届毕业生做法官。”毕玉谦说,除一些边远及落后地区的基层法院和特殊的专门法院之外,今后应当将社会而不是将法院,作为培养人的法律专业素质、炼就司法实践经验、丰富生活阅历、增强经济实力的场所。
毕玉谦还提出,在审判上,法官不应当有任何行政领导者与管理者。他设想将来的体制是这样的:法院设院长一人,成立由院长担任主席、由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其他后勤部门等负责人担任委员的司法管理委员会,统筹财政预算与报批、人力资源的管理与调配等事务性工作。院长的主要职能和精力应放在审判案件上(周斌 蒋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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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后顾之忧无需考虑出路或是否留任
欧美国家法官实行终身制享高俸禄
目前,我国在进行法官队伍职业化改革的过程中面临着一些难题:如法院运行行政化、法官遴选制度缺失、专业素质良莠不齐等。
国外一些发达国家在这些方面有哪些好的制度可以借鉴?带着这一问题,《法制日报》记者今天采访了国家法官学院教授周道銮。
英国法官必须从律师中挑选
据周道銮介绍,各国对出任法官都规定了一个最起码的条件,许多国家对任不同审级的法官规定了不同的任职资格。
法国的法官必须是国家司法官学院的毕业生,学生在学院的学习时间为31个月,其中,除理论学习外,有14个月的法院审判实习和两个月的社会实践。这样做是为了通过增强社会实践经验培养他们的工作能力。
英国的法官必须从律师中挑选。担任地方法院法官须有不少于7年的出庭律师资历;担任高等法院法官须有10年以上出庭律师资历,而且年龄在50岁以上;担任上诉法院法官须有15年以上出庭律师或者两年以上高等法院法官的资历。
德国初次任命的法官一般在州初级法院和中级法院任职,工作10年左右后,一部分法官有可能到高级法院任法官或者在中级法院任庭长。如果要晋升到联邦法院,则需经过严格的程序,首先由州向联邦法院推荐,32名法官挑选委员通过秘密投票决定人选。
美国建法院司法行政管理局
美国为确保司法独立,使法院不受联邦政府的干预,于1939年建立了联邦法院司法行政管理局,由联邦最高法院领导,担负联邦司法系统的司法行政管理职责,为整个联邦法院系统提供总的管理。1972年,国会还为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配备了一名行政助理,协助其实现行政管理职责。
美国联邦法院系统有法院司法行政工作人员两万人,分别担任法律助理、技术助理、人事管理、教育培训等工作。各级法院的首席法官只有三分之一的时间用于行政管理事务。
韩国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也由法院自行管理,大法院设有行政处,由大法院院长任命一名大法官主管司法行政工作,但不参与案件的审判。法院的经费由大法院统一编制预算草案,经国会审议批准后,由大法院统一管理全国法院的经费。
“实践证明,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由法院自行组织和管理是完全正确的,是适应各国发展趋势的。”周道銮说。
法国法官退休后享全薪待遇
“法官的任职保障,是通过诸如法院的地位、管辖、法官的待遇和保障等一系列具体规定体现出来的。许多国家都明确规定,对法官在执法、职务、人身、工资等方面给予保障,以确保法官的独立性,依法行使职权。”周道銮告诉记者。
在法国、德国、英国、美国等欧美国家,法官实行终身制,即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职、撤换。终身制有利于解除法官后顾之忧,法官无需考虑未来的出路或者是否继续留任的问题。
为保证法官独立、秉公执法,稳定法官队伍,在法官的待遇方面,很多国家都制定了较高标准,以俸养廉。美国联邦法院法官工资同国会议员、政府内阁官员工资大体相当;法国采取司法补助费的方式使法官的薪金略高于相应级别的文官,法官退休后享受全薪待遇。
“法官崇高的地位也是对其职业的一种保障。”周道銮介绍说,韩国大法院院长是国家总统、国会议长之外的第三把手;在英国,法官有着崇高的地位和威望,能进法官队伍就是一种荣誉和对事业的肯定,人们对法官职位的渴望并非主要基于经济收入。
日本培训一名法官需要12年
周道銮告诉记者,日本在职法官都要经过培训合格,每名法官至少培训4次,共需要12年时间,可谓“十年树人”。
据了解,日本在最高层裁判所下设置了司法进修所、书记官进修所和家庭裁判所调查官进修所,对司法官、书记官和调查官分开培训,按照学员的不同情况、不同需求施教。司法进修所内分设3个部,第一部培训现职法官,以求提高;第二部培训司法见习生,使之成为未来的司法官员;第三部培训事务官,即司法行政官员。
经过两年培训毕业的司法见习生,申请当法官并获准的,由最高裁判所任命为司法助理法官。法官助理一般要经过10年不同级别、不同地方的法院以及不同部门的磨练,大约在40岁左右才会正式成为法官。而这10年间,法官助理还要定期进行培训。
德国规定参加培训是法官的义务。德国的法官进修学院每年有100多个培训班,并且提前半年将所有课程的时间、内容、授课教师等详情印制成册,在全国公布,供法官挑选报名。法官培训占用工作时间,培训经费由国家统一负担。(周斌 蒋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