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解放东路18号市民中心F座8楼  邮编:310026
邮箱:hzsfxh@126.com
电话:0571-85252137
传真:0571-85252154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学新闻 > 2013年

两高首次明确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定罪量刑标准

发布时间:2013-01-09 来源:中国法学会官网 浏览量:42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发布《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首次明确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说,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一款对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的定罪标准即“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这一结果要件的认定作出了规定,并于第二款明确了加重量刑情节即“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
    其中,为贯彻惩防并举的方针,充分发挥刑事司法的预防功能,司法解释第二款特别规定,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予以加重处罚。

版权所有:中国共产党杭州市委政法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