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杭州市法学会
课题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的决议
各有关单位、各专业研究会、各位会员、各位学术委员会委员及副秘书长:
为切实提高学会工作效率和服务管理水平,促进学会管理规范化、工作制度化,根据学会章程及上级文件精神,参照上级有关规章制度,并结合新形势下市法学会实际工作需要,在充分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对原有规章制度进行整合、修订、完善和增加,形成了《杭州市法学会课题管理办法》、《杭州市法学会会员费收取和管理使用办法》、《杭州市法学会会议制度》、《杭州市法学会学术委员会活动规则》、《杭州市法学会会员管理及联络员工作规则》、《杭州市法学会专业研究会工作规则》、《杭州市法学会优秀法学研究成果、优秀法学(法律)工作者与先进集体评选办法》等七项学会规章制度,已于2013年9月27日经杭州市法学会三届二次理事(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请各有关单位和人员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法学会
2013年9月29日
杭州市法学会课题管理办法
三届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
(2013年9月2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法学研究课题的管理,合理配置法学研究资源,提高课题研究质量,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平安杭州”、“法治杭州”建设提供法学理论支撑,根据《中国法学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课题设置旨在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的繁荣发展,不断提高法学研究水平,为党和政府工作大局和中心任务服务。
第三条 课题分重大课题、年度课题和专项课题三类。
(一)重大课题是指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部署,以及建设“平安杭州”、“法治杭州”需要,采用招标、委托等方式不定期立项的课题;
(二)年度课题是指市法学会按年度滚动立项的课题。
(三)专项课题是指按照法学研究合作机制商定设置的研究课题。
第四条 市法学会课题管理工作由法学会研究部负责。
第二章 课题申报
第五条 法学会每年年初提出当年法学研究参考选题,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经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公布。
第六条 申报课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以科学发展观指导研究工作;
(二)课题负责人具有组织、指导和研究能力,并承担本课题实质性的研究任务;
(三)课题组成员结构合理,并具有相应研究能力;
(四)课题申报材料真实、完备,课题设计科学、研究目标明确;
(五)课题负责人同时只能申报一个课题,且不能作为课题组成员参加其他同类课题的申报;
(六)遵守本规则及法学会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课题申请人(负责人)按规定形式,依规定程序申报课题。课题申请人(负责人)主持课题研究,保证成果质量,并按时完成结题前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
(一)原申报立项的课题尚未完成;
(二)正在承担其他单位同一研究内容课题的人员;
(三)因未完成课题研究,被注销课题项目未满二年者。
第三章 课题立项
第九条 课题立项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和择优立项的原则,实行回避制度和匿名评审制度。
第十条 课题立项实行两审制。法学会研究部先进行形式审查,之后提交学术委员会评审。学术委员会对匿名后的申请课题进行实质审查,根据课题立项标准决定是否立项。
第十一条 年度课题立项标准:
1、命题具有前瞻性,是法治建设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具有理论和现实意义;
2、研究方法具有科学性,坚持理论联系实际,课题设计完整,思路清晰,结构合理,重点突出;
3、取材具有新颖性,占有资料信息丰富新颖;
4、研究成果具有适用性,具有为党和政府以及法律实务部门决策参考的理论价值;
5、课题负责人具有相应的组织、指导和研究能力。
第十二条 获准立项后,重大课题及专项课题签订立项协议书,年度课题由市法学会正式发文通知。
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报告,报法学会同意。
(一)变更课题负责人或课题组成员;
(二)改变课题名称;
(三)改变最终成果形式;
(四)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五)变更课题承担单位;
(六)不能按协议或文件规定时间进行研究或结题;
(七)课题研究过程中或在成果内容及出版等方面涉及政治敏感问题;
(八)中止课题研究;
(九)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四章 中期检查
第十四条 实行中期检查制度,年度课题一般在当年的8月、9月进行,重大课题和专项课题视具体情况而定。检查内容包括:
(一)课题组成员是否按照课题设计和预定的进度开展研究工作;
(二)课题负责人是否承担课题的实质性研究任务;
(三)课题基础性调研、搜集资料、专题研究等进展情况;
(四)阶段性研究成果完成情况;
(五)在提高课题成果质量和内容创新上采取了哪些措施、进展情况与存在问题;
(六)其它应当检查的事项。
第十五条 检查中发现无故不执行研究计划、负责人不承担实质性研究任务或擅自改变研究方向和内容的,督促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销立项课题:
(一)尚未正式开展课题研究;
(二)有剽窃他人研究成果等违法违纪行为;
(三)不提交延期申请,又自认无法按期完成课题研究的。
第五章 课题验收与优秀课题评审
第十六条 重大课题和专项课题根据需要实行结题前论证制度。对有显著意义的课题在最终成果形成前组织专家论证,确保最终成果质量。
第十七条 课题验收在协议约定或规定研究时间届满后进行。课题组在此前完成课题研究任务,及时做好结题工作,提交结题材料。
课题研究成果公开发表、出版或在内部资料上刊登呈送有关部门参考的,均应在显著位置注明“杭州市法学会**年度课题成果”字样。
第十八条 课题研究成果验收标准:
(一)完成课题设计要求,达到课题立项标准,符合本规则相关规定;
(二)论证充分、分析透彻,占有资料和数据准确、完整;
(三)对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建议具体、明确、可行;
(四)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
(五)协议书约定或文件规定的其他任务已全部履行完毕。
第十九条 课题最终研究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免予专家组验收:
(一)提出的理论观点、政策建议被省厅(局)级以上党政机关完全或部分采用的;
(二)省厅(局)级以上相关部门主要领导批阅的;
(三)已由省级以上出版社正式出版的。
(四)在一、二级期刊上公开发表的。
第二十条 课题研究通过结项验收后,向课题组颁发结题证书。对已结项并通过验收的课题进行优秀课题评选,给予表彰、奖励。优秀课题评选标准:
(一)在理论与实务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优秀重大课题和专项课题;
(二)在理论与实务方面取得重大进展的优秀年度课题。
第二十一条 对未达到课题研究成果验收标准的,可延长三个月或半年时间继续研究,对延期后提交的研究成果,再次验收仍不合格的,注销该课题并通知课题负责人。原则上课题负责人在以后三年内不得申报研究课题。
第六章 课题经费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根据每年的课题经费预算结合立项课题的情况,确定课题的研究经费额度和优秀课题奖励经费额度并经法学会会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重大课题与专项课题,法学会在与课题负责人签订立项协议书时确定研究经费及支付方式;年度课题,法学会在正式发文通知时确定经费及支付方式。
第二十四条 课题经费实行专款专用,经费支出严格执行财务制度。课题主持人(负责人)在经费使用限额内,按课题经费的开支事项,负责对经费使用审核把关,并对经费的正当使用负责。
第二十五条 课题经费的使用范围:
(一)图书资料费。研究过程中购买图书、资料以及邮寄、打印、复印、誊录、翻译等收集资料的费用;
(二)国内调查研究费用。调研过程中的交通、住宿费及参加与课题研究有关的国内学术会议的会务费;
(三)课题成果论证、评估费、专家劳务费;
(四)其他与课题有关的支出。
第七章 成果应用与推广
第二十六条 法学会和课题组及其所在单位共同享有课题成果宣传、推广、推荐和应用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课题研究完成后,各方应尽快推进成果转化和应用。成果应用主要指将理论形态的研究成果以各种形式直接或间接地被有关党政领导机关、法律实务部门采用或参考。
第二十八条 为促进研究成果应用,可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研究成果的内容、意义和作用,召开成果推荐会、编写《专报》、《动态》等向有关部门推荐。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市法学会研究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则自市法学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法学会会员费收取和管理使用办法
三届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
(2013年9月27日)
为充分发挥法学会繁荣法学研究,推进依法治市的职能作用,服务党委政府工作大局,推进“平安杭州”、“法治杭州”建设,根据中国法学会确定的会员会费收取原则,参照同类城市的做法,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杭州市法学会会员费收取和管理使用办法》。
一、收取会员费的作用
市法学会是市委、市政府联系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推进社会管理法治化等方面有着重要责任。加入法学会的单位缴纳一定的会费,既为繁荣我市法学事业提供物质保障,也为法学会生存、发展、壮大打下坚实基础。
二、收取会员费的依据
根据中办发[2000]31号文件关于《21个群众团体机关机构改革的意见》的有关要求,《中国法学会章程》中明确规定:法学会的经费来源为“政府拨款、社会赞助、会费收入、法律服务收入、其他合法收入”五项。杭州市法学会是中国法学会的地方组织,统一实行《中国法学会章程》。市法学会的现有经费主要靠政府财政拨款,数额有限,收取一定的会费,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符合有关规定。
三、会员费收取原则
(一)按照依法合理、会员共议的原则确定收费标准,目前只收取团体会员费。
(二)市级机关各单位、法律服务机构、法律职业团体、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凡赞成法学会章程、愿意履行义务、经法学会审查批准,成为法学会团体会员后,从批准之日起,缴纳团体会员费。
(三)法学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成员所在单位原则为法学会团体会员,应缴纳团体会员费。
(四)团体会员费收取标准的确定或变动由市法学会常务理事会讨论提议,理事会审议通过。收取时间为每年5至8月。
四、会员费收取标准
(一)会长、副会长及常务理事所在的团体会员单位,每年叁千元;
(二)理事所在的团体会员单位,每年两千元;
(三)其他团体会员单位,每年壹千元;
(四)企业团体会员单位协商缴纳,一般不低于叁千元。
五、会员费的主要用途
会员费用于服务法学会会员和发展法学研究事业的开支,主要包括:编辑会刊,免费发至团体会员单位和会员个人;编发简报,将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方面的信息及时传递给会员单位及会员个人;履行法治宣传职责,举办法制宣传、法律咨询、法学讲座等活动;支付相关人员稿费和劳务费;开展学术交流,组织专题研讨会;承担党委、政府、企业和会员单位委托的法学、法律研究课题及其他方面的涉法事宜;组织法律人才、学会会员培训;与各团体会员单位和会员个人的通讯、信函;接待国外、境外、国家、外省市法学会人员来访交流;对法学研究立项课题的资助和奖励;召开法学会年会的会务费用;聘请有关人员的费用等等。
六、会员费的使用管理
(一)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将会费合理、节俭、有效地用于章程规定的各项业务和活动。
(二)会费开支实行独立核算,严格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和完整。
(三)所有费用开支须经法学会会长办公会议同意。伍万元以上(含五万元)会长签字审批、壹万元以上(含壹万元)常务副会长签字审批、壹万元以下分管副会长签字审批后方予报销;
(四)报销凭证必须是正规的发票或收据,法学会聘请专业会计人员,实行会计监督,并严格接受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和会员监督,每年向理事会年会报告会员费收支情况。
七、其他
本办法自市法学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法学会会议制度
三届二次理事会修定通过
(2013年9月27日)
为加强市法学会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确保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确保内部运作有序、职责明确,根据《中国法学会章程》和浙江省法学会有关规定,制定本会议制度。
一、理事会议制度(年会)
(一)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出的理事组成,任期五年。
(二)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由会长或常务副会长根据需要提议召集,会议须有超过半数的理事出席,市法学会学术委员会成员、市法学会副秘书长、各区县(市)法学会会长或常务副会长和秘书长、各专业研究会会长或常务副会长和秘书长列席会议。
(三)召集人应将会议日期和建议讨论事项提前通知与会人员,会议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四)主要议事范围:
1、审议常务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2、组织学习上级重要指示精神,研究部署工作;
3、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研究确定理事任免事项;
4、研究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二、常务理事会议制度
(一)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每届任期五年。
(二)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集,由会长或常务副会长主持,全体常务理事参加。
(三)会议必须有超过半数的常务理事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四)因特殊情况,可采用电话会议、函会等形式。
(五)主要议事范围:
1、决定并召集理事会会议和会员代表大会;
2、讨论审议学会年度工作报告、规章制度等事项,并提请理事会通过;
3、审议组建本会专业研究会,聘请学术委员会委员和副秘书长;
4、讨论研究理事会成员增免事项,并提请理事会通过;
5、研究决定本会章程规定的事项。
三、会长办公会议制度
(一)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可邀请有关人员列席。
(二)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由会长或常务副会长召集主持。因特殊情况,可采用电话会议、函会等形式。
(三)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超过半数出席。
(四)主要议事范围:
1、讨论决定本会重大活动及重要工作事项;
2、学习、贯彻上级重要会议和重要文件精神;
3、讨论工作规划,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阶段性工作;
4、讨论决定重点理论调研课题的实施计划,审核通过优秀法学(法律)工作者与优秀法学成果,并作出表彰决定;
5、研究县(市、区)法学会或专业研究会有关工作事项;
6、研究学会经费和财务收支事项;
7、研究学会日常重要工作和相关事宜。
四、秘书长工作会议
(一)秘书长工作会议不定期召开,由秘书长主持,各位副秘书长和其他相关人员参加。
(二)主要议事范围:
1、研究落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法学会及会长办公会议、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布置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2、研究提出年度工作计划、各类专题性活动计划,具体制订或修订本会各项规章制度;
3、研究分析法学会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分析各项业务工作,提出相关工作方案和建议;
4、研究初审法学研究立项课题、优秀法学成果、优秀法学(法律)工作者与先进集体,并提出建议;
5、协调各专业研究会和会员单位,做好会员组织、联系、交流和管理等工作;
6、落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专业研究会秘书长与联络员会议
(一)专业研究会秘书长与联络员会议每年召开1—2次,由市法学会秘书长主持,各专业研究会秘书长与各团体会员联络员、会员联络组长参加。
(二)专业研究会秘书长与联络员会议主要研究以下事项:
1、研究落实会长办公会议、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布置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通报法学会重要决定和工作情况;
2、各研究会汇报年度工作情况,提出下年度工作计划;
3、交流法学理论与实务研究活动开展情况;
4、汇总各专业研究会与团体会员对本会的意见和要求;
5、研究其他有关事项。
(未完,下接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