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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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关于社会科学学术社团管理的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2-02-29 来源:杭州社科门户网站 浏览量:30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维护杭州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市社科联”)业务主管的社会科学学术社团(以下简称“学会”)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学会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中央、省、市有关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会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市社科联有关规章以及学会章程,努力为繁荣和发展哲学社会科学事业服务,为三个文明建设服务。
    第三条   学会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杭州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杭州市社科联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接受其挂靠单位的日常行政管理。

第二章 申请登记

第四条   申请成立全市性社会科学学术社团,须由发起人按有关法规和市社科联有关规章的规定,向市社科联申请筹备;经市社科联批准后,向市民政局申请筹备;经市民政局批准后,须在6个月内完成筹备工作,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五条   经市社科联及市民政局批准筹备的学会,须在正式召开成立大会前至少土个月向市社联提交筹备工作报告及有关材料,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召开;成立大会后须向市民政局申请成立登记。
    第六条   学会登记的事项需要变更,须按规定程序持有关证明向市社科联提出申请,经市社联审查批准后在1个月内向市民政局办理变更登记。
    第七条   学会注销登记,须先征得其挂靠单位同意,再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正式向市社科联提出申请;经市社科联审查同意后,在市社科联及挂靠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学会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清算结束后,经市社科联批准,学会向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
    第八条   学会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须按规定的程序事先报经市社科联审查,经批准后向市民政局申请登记。学会撤销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须经市社科联审查同意后向市民政局办理注销手续。学会注销的,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
    第九条   学会须按有关规定向市社科联报送年度检查材料,经市社科联初审同意后送市民政局办理年检手续。
    第十条   学会制订或修订章程,须将草案事先报市社科联初审,通过后再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经市社科联复审同意再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三章 思想政治工作和党建工作

第十一条  学会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并落实到各项工作中。
    第十二条   学会的思想政治工作由该学会中的中共党组织负责;市社科联负责对所属各学会的思想政治工作提出总体要求,进行个别指导,组织学会之间的交流。
    第十三条   学会中的中共党组织由学会挂靠单位党组织领导、管理。学会党组织的建立按党章有关规定办理。市社联党组负责对所属各学会的党建工作提出总体要求,进行个别指导,组织学会党组织之间的工作交流。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会员
    (一)学会吸收会员,须遵循章程,坚持标准,履行手续。
    (二)凡专业人员入会,一般应具有中级(含中级)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其他人员入会,应有一定的研究成果。
    (三)凡吸收单位会员,应是与学会专业有关的依法成立的学术团体或有助于学会工作的企事业单位。
    (四)学会须按照章程保障会员的权利;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会员应及时进行严肃的处理。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学会应遵循章程规定,按时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重大事宜。
    (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由章程规定,但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换届工作须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报市社科联审查同意并经市民政局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
    (一)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职权由学会章程规定。
    (二)理事会成员数最多不超过会员(或会员代表)数的1/3,其中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数不得少于1/2,中青年专业人员应占有一定的比例。理事会成员每届更新不少于1/5。
    (三)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四)理事名单须报市社科联备案。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
    (一)学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除选举和罢免学会领导成员之外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二)常务理事会成员数最多不超过理事数的1/3。
    (三)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学会领导成员
    (一)学会领导成员包括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其选举和个别调整须事先征求学会挂靠单位及本人所在单位的意见并报经市社联审查批准后按学会章程进行。
    (二)学会领导成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政治素质好;
    2.在本学会专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如超龄任职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社科联审查同意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后方可任职),中青年专业人员应占有一定的比例;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一般应分布在至少3个不相隶属的单位。
    (三)学会领导成员的任期和职权由学会章程规定。
    (四)学会法定代表人一般由会长(理事长)担任;因特殊情况需由学会其他领导成员担任法定代表人,须报市社科联审查同意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   学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一)学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学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应按学会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该学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学会的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二)学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及其负责人的职务名称须按有关规定规范使用。
    (三)学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的任免须事先征得本人所在单位同意后由学会理事会决定,报市社科联备案。
    (四)学会对其下设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有领导、管理的责任。
    第二十条   学会主办或参与举办的实体机构
    (一)学会主办或参与举办的独立核算的企业或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实体机构”),必须符合学会章程规定的宗旨,与学会的业务范围相关。非企业单位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二)学会主办或参办实体机构必须按有关法规办理登记手续,按核准的方式和范围开展业务活动。
    (三)学会主办的实体机构,其收入的盈余主要用于补贴学会活动及自身事业发展;学会参办的实体机构,其盈余中属于学会的部分也应主要用于补贴学会活动。
    (四)学会对其主办的实体机构负有领导、管理的责任;对参办的实体机构负有相应的责任。
    (五)学会主办、参办实体机构,按有关法规须由市社科联审查批准的,按有关法规和市社科联有关规章办理;不须由市社科联审查批准的,学会须将其登记和开展业务的情况报市社科联备案。
    第二十一条   学会不得接受任何企事业单位、团体及其他机构的“挂靠”。

第五章 业务活动

第二十二条   学会须根据社会实践和学科建设的需要,以主要精力和财力用于学术、科研活动,完成市社科联及挂靠单位下达的学术、科研活动任务,学会制定的学术、科研活动计划及其实施情况,须按规定报市社科联备案。
    第二十三条   学会要积极开展社会科学的普及、宣传和专业培训工作,应注重社会效果,遵守有关规定和纪律,并将有关计划和实施情况报市社科联备案。
    第二十四条   学会须在每年12月底前向市社科联报送上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凡组织各种重大活动,须事先向市社科联报告。主办跨省市、全国性或国际性的活动,须事先报经市社科联及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协办上列活动,则由主办单位事先办理报批手续,学会将批准件抄报市社科联备案。
    第二十五条   学会应根据有关部门、单位的需要和自身情况,积极开展各项无偿或有偿的咨询服务工作,学会的咨询服务工作须遵守有关法规和市社科联有关规章。
    第二十六条   学会开展对外、对港澳台的学术交流等活动,必须遵守有关法规和纪律,维护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注意内外有别,确保国家的机密和安全。开展对外、对港澳台的活动,须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原则,事先报市社科联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七条   学会主办报纸、期刊和编辑发行出版物,须按国家和本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并报市社科联备案。学会对所办报刊须加强管理,坚持正确方向,努力提高质量。学会主办的报刊和出版物以及编印的简报、通讯等资料应按期报送市社科联。
    第二十八条   学会自身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六章 人事与培训

第二十九条  学会领导成员的管理见本规定第四章第十八条。
    第三十条   学会常设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属实体机构的负责人的任免,由学会理事会征得本人所在单位同意后决定,报市社科联备案。
    第三十一条   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以及人事、档案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学会有关负责人、业务骨干须参加市社科联组织的有关专项培训和学习活动。

第七章 资产与财务

第三十三条  学会须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第三十四条   学会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工作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会的经费以及开展学会章程规定的活动所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学会(包括其主办的实体机构)的资产管理和财务活动须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监督,接受其挂靠单位的经常性监督管理,接受市社科联组织的换届审计、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及专项审计。
    第三十七条   学会终止前须在其挂靠单位和市社科联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其挂靠单位、市社科联和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该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八条   市社科联每年评选一次先进学会和学会先进工作者;对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学会和先进学会工作者也以多种形式给予嘉奖。
    第三十九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社科联可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必要时,市社科联可会同市民政局和其他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一、违反国家法规;
    二、拒不接受或不按照规定接受市民政局和市社科联监督管理;
    三、连续12个月不能正常开展活动。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杭州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杭州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2006年3月27日 

版权所有:中国共产党杭州市委政法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