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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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关于学会学术活动管理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2-02-29 来源:杭州社科门户网站 浏览量:364

    第一条  杭州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市社科联”)为加强对所属学术社团(以下简称“学会”)学术活动的管理,提高学术活动的水平和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会要以开展学术活动作为主要工作,集中主要人力、财力为学术活动服务。

    第三条  学会的学术活动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原则和“双百”方针。根据本学科特点,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事业服务,为市委、市政府决策服务,为学科建设服务。

    第四条  学会的学术活动要加强计划性,应根据社会实践和学科建设的需要,制定年度学术活动的计划。学会活动年度计划须经过学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在每年12月底前报送市社科联并及时通报学会会员。

    第五条  学会主办的地区性、全国性和国际性的学术会议须遵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将会议名称、研讨的问题、主要出席对象、召开的时间地点及经费来源等提前2个月专项报送市社科联,由市社科联报送有关主管部门经批准后方可举行。

    第六条  学会的学术活动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筹备工作。重要选题和重要活动的确定应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并由专人负责组织工作。

    第七条  学会要重视学术活动的资料整理工作,要对重要学术活动中提出的主要观点,形成书面材料报送市社科联,由市社科联视情摘要上报市委、市政府领导参阅。对学术活动的宣传报道应内外有别,适宜公开的方可提供报刊发表。

    第八条  学会要建立规范的学术活动档案,每次学术活动的资料(包括通知、出席名单、论文、记录、报道等)均应整理后归档,每年汇总后装订成册。


杭州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2006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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