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杭州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课题(以下简称市社科联课题)的规范化管理,增强课题管理的严肃性,保证课题研究按时高质量完成,促进成果转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社科联课题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有学术价值或实际指导意义,能推动学术性社团学术活动的开展,为繁荣和发展我市哲学社会科学事业服务,为三个文明建设服务。
第三条 市社科联课题坚持公平竞争、择优立项的原则。对市社科联所属社团开展科研工作给予适当扶持。
第二章 课题组织和申报
第四条 市社科联课题为年度课题。
第五条 根据市社科联年度课题研究的部署和要求,自下而上申报。
第六条 申报时,申请人应认真填写《课题申报表》和其他规定材料,由各单位(社团)签署推荐意见后,向市社科联申报。
第七条 市社科联课题实行课题负责人负责制。负责人享有规定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八条 未完成市社科联课题研究任务的课题负责人,不能申报新的课题。
第三章 课题立项和管理
第九条 市社科联课题,由市社科联组织专家组对申报课题进行评审,经批准后立项。坚持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条 课题立项后,各单位(社团)必须承担督促检查的责任。课题负责人必须保证按时高质完成研究任务。
第十一条 课题组不得任意调整课题组成员,改变原定研究方向和研究计划。如确有必要,课题负责人应提出书面报告,经各单位(学会)同意后,报市社科联批准。
第十二条 对擅自变更研究方向和内容、无故不执行研究计划,不如期递交研究成果者,将视情况给予停止拨款、撤销课题的处理。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对立项的市社科联课题,由市社科联给予一定经费资助,提倡课题组负责人所在单位给予一定的配套经费。
第十四条 各单位协作课题的经费,一般由课题组主要负责人所在单位管理,如需分拨给协作单位,应经课题组成员共同商议同意,由市社科联划拨。
第十五条 课题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财务制度,专款专用,同时要方便科研。
第五章 成果的验收和管理
第十六条 课题研究完成后,上报市社科联,由市社科联组织专家鉴定。课题成果鉴定通过或正式发表后,由市社科联发给结题证书。
第十七条 未通过鉴定或验收的,课题组应继续研究,在一年内重新申请鉴定或验收。仍未通过者,按项目未完成处理,由市社科联予以注销。其课题负责人2年内不得申请市社科联课题。
第十八条 研究成果应通过各种渠道加以转化。研究成果在公开发表、出版或内部呈送时,均应在显著位置注明“杭州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课题研究成果”标志。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杭州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杭州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2006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