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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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副省级城市法学会年会暨论坛的办会规则

发布时间:2012-02-28 来源:厦门市法学会网站 浏览量:411

全国副省级城市法学会年会暨论坛的办会规则


    第一条 全国副省级城市法学会年会暨论坛是在中国法学会的领导和指导下,经全国副省级城市法学会自愿平等协商后,于1987年建立的全国性法学学术论坛,也是全国副省级城市法学会相互学习交流的平台。为使这一年会暨论坛更好地发挥作用,规范有序地运作,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举办全国副省级城市法学会年会暨论坛的宗旨是:贯彻实施《中国法学会章程》,繁荣法学研究,深化学术研讨,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探讨副省级城市法学会工作运行机制,交流加强法学会自身建设的情况和经验;努力服务于党和国家的全局战略、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事业和当地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
    第三条 年会暨论坛采取轮流举办的方式,每个副省级城市按照年度依次承办。历届年会已形成的排序是:大连、杭州、武汉、广州、深圳、宁波、青岛、厦门、哈尔滨、西安、沈阳、南京、成都、济南、长春。应届年会承办法学会须与下一届承办法学会完成交接。下一届承办法学会在应届举办的年会上作出承诺。
    第四条 每届年会的论坛主题,由承办法学会根据中国法学会年度部署,结合副省级城市法学研究工作的特点,以及举办城市自身的实际研究确定,必要时请示中国法学会或与其他副省级城市法学会协商后确定。
    第五条 每届年会按既定的论坛主题研讨,还应穿插进行副省级城市法学会自身建设的经验交流。
    第六条 创新论坛成果转化方式,广辟转化渠道。承办法学会在论坛结束后,应及时整理论坛综述,报送中国法学会及有关部门。其他副省级城市法学会也应将论坛优秀成果作相应上报,努力扩大和提高论坛的社会影响及效益。
    第七条 年会暨论坛出席人员,主要是各副省级城市法学会的领导、专职人员和提交论文的作者。每个城市法学会出席年会的人数原则上不超过5名,会议规模控制在百人左右。中国法学会领导及其他法学会领导参会由承办法学会邀请。
    第八条 每届年会时间原则上定为三天半(含报到和离会时间),会议统一安排参观考察之外的活动,由参会人员自行联系,费用自理。
    第九条 办会经费原则上由承办法学会自筹,出席会议的人员缴纳部分会务费作补充。会务费数额由承办法学会根据年会安排,参照以往标准确定。
    第十条 各副省级城市法学会要积极配合支持承办法学会,按照办会要求积极提交优秀论文,组织相关人员与会。
    第十一条 本《规则》经提交全国副省级城市法学会第22次年会讨论通过后生效实施。



关于《全国副省级城市法学会年会暨论坛办会规则》的决议
(2010年11月11日全国副省级城市法学会第22次年会通过)


    全国副省级城市法学会第22次年会在厦门召开,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厦门市法学会代为起草和提交的《全国副省级城市法学会年会暨论坛的办会规则》(草案)。
    会议认为,全国副省级城市法学会年会暨论坛从1987年在大连举办第一届以来,已连续举办了22届,已成为在中国法学会领导和指导下,全国副省级城市法学会开展法治建设理论和实践重大问题研讨,进行互相学习交流的重要平台,同时经过历届努力,已积累了许多可贵的办会经验。为了使这一平台更好地发挥作用,坚持不懈地办下去,很有必要对历届办会的成功经验加以认真总结,制定《全国副省级城市法学会年会暨论坛办会规则》,使之更加规范有效地运作,更好地贯彻实施《中国法学会章程》,贯彻“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为落实“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任务作出贡献。
    会议一致通过《全国副省级城市法学会年会暨论坛办会规则》,并一致同意从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共同遵守。


全国副省级城市法学会第22次年会暨论坛
2010年11月11日



关于《全国副省级城市法学会年会暨论坛办会规则》(草案)的说明
厦门市法学会 谢晋才
(2010年11月11日)


    一、为什么要制定《全国副省级城市法学会年会暨论坛办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草案)
    今年三月份,我们在筹备全国副省级城市法学会第22次年会的时候,感到有四个方面的问题需要解决,一是应届办会城市法学会与下届办会城市法学会衔接不够清晰明朗。二是有的城市法学会反映,这个年会暨论坛是80年代中期各副省级城市法学会老同志倡导创办的。近年来,许多法学会老同志都已离退休,离开了法学会。今后如何坚持发展,继续办下去,需要形成一个制度,建立一个机制。三是这个年会暨论坛已经历了22届,已经成为副省级城市法学会研讨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互相学习交流的重要平台。同时已积累了许多办会的成功经验。需要把这些成功经验用办会规则的形式固定下来,走上规范化办会轨道。四是贯彻实施中国法学会新章程的形势发展,使这个年会暨论坛面临着新的发展机遇和挑战。中国法学会会员部的领导建议厦门市法学会在举办第22次年会时,起草一个办会规则(草案),提交第22次年会讨论通过。基于以上四个方面原因,厦门市法学会研究起草了这个规则(草案)。
    二、《规则》草案的主要精神。
    《规则》草案共11条,对办会的基本规则和要求都作了具体规定。主要有三个方面的精神:一是对全国副省级城市法学会年会暨论坛的性质作了界定,第一条规定,年会暨论坛是中国法学会的领导和指导下,经全国副省级城市法学会自愿平等协商后,于1987年建立的全国性法学学术论坛,也是全国副省级城市法学会相互学习交流的平台。二是在年会暨论坛办会宗旨上体现了贯彻新的《中国法学会章程》的要求。规定其办会宗旨是,“贯彻实施《中国法学会章程》,繁荣法学研究,深化学术研讨,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探讨副省级城市法学会工作运行机制,交流加强法学会自身建设的情况和经验;努力服务于党和国家的全局战略、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事业和当地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同时,对论坛主题确定、成果转化等都作了明确要求。三是对办会的方式规定为“轮流举办”,并把20多年来自然形成的排序固定下来。同时对上下届承办交接、经费筹集、办会时间、出席人员等都分条款作了规定。这样就不仅使上下届承办法学会衔接清晰明朗、一目了然,而且还可为各城市法学会举办年会暨论坛向当地党委政府申请经费提供依据。
    三是《规则》草案体现了大家的集体智慧。
    首先是《规则》草案的形成是总结历届办会经验的结果。尤其是经过22届年会办会形成的按一南一北排序的轮流举办的方式等写进了规则。其次是,《规则》草案是在吸纳了大家的修改意见,集中了大家的智慧的基础之上形成的。
    (草案)征求意见稿出来后我们及时上报中国法学会会员部,并与这次会议通知一起发给各个副省级城市法学会广泛征求意见。中国法学会会员部及各副省级城市法学会领导高度重视这个《规则》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书面和电话形式提出了许多好的修改意见,我们及时吸纳了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先后对规则草案征求意见稿作了28处修改,使之更加完善。现在提交给第22次年会讨论通过的这个规则草案就是吸收了大家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基础上形成的。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中国法学会会员部梁毅主任、肖育斌副主任亲自对规则草案进行了逐字逐条的修改,其中有两处重大修改。一是在规则名称上原稿为“年会办会规则”,中国法学会修改为“年会暨论坛办会规则”;二是增加了成果转化这一条(即第六条内容),原稿为十条,现正式提交会议讨论通过的规则草案为十一条。哈尔滨市法学会陆文君会长亲自修改规则(草案),并给我们来电话反馈修改意见,充分肯定制定办会规则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沈阳市、西安市、武汉市、南京市法学会等对规则草案也提出很好的书面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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